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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案件时有发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然而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生活,我们的立法显得有些滞后了,这种错位造成了执法上的困难和对合法权利的保护上的不力。本文在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解决权利冲突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商标执法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在第一部分中,笔者探讨了在先权的含义,笔者认为在先权是在某一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为他人合法享有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客体的各种民事权利的总称。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后商标权与在先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超出此范围便无效,凡是符合条件的都是在先权。在先权有如下基本特征:(1)时间上的相对在先性;(2)在先权的客体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3)在先权利为民事权利;(4)在先权主体与商标权主体的相异性。笔者认为,在先权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种:在先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著作权、商品化权、肖像权、姓名权、域名权等等,在先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在第二部分中讲了商标权与在先权权利冲突的基本理论。对于权利冲突的概念,笔者认为因侵权所致的权利冲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冲突,因为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不应产生新的权利,权利冲突发生的前提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存在。笔者认为注册商标被撤销前商标权是存在的,是有隐性瑕疵地存在。对于权利冲突的认定,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要有商标权与在先权存在;二是商标权和在先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三是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客体相同或近似;四是商标权与在先权相互矛盾或抵触。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先权利客体性质使然;立法上的缺陷;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