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论文以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颠覆为主线和核心内容,重点探讨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的社会存在论根据以及在法哲学批判中所划清的两条界限。近代法哲学本质上是一种法的形而上学。它以(私有财产)(private property)为既定的前提,从未批判这个前提,更没有否定这个前提,它在(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政治解放)(political emancipation)的范围内来形式地建构自由、平等等(法权体系)(system of rights),离开法的现实基础,在现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之外抽象地探讨法权问题,从而陷入法的形而上学。(洛克)(Locke)开辟了一条不同于欧洲大陆的法哲学路向。他的法哲学以自然法为基础,以(经验主义)(empiricism)为方法,以(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为原则,以(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为核心内容,具有明显的(自由主义)(Liberalism)和个人主义气质,是最为典型的(自然法哲学)(philosophy of natural rights)形态。同样,洛克的法哲学及其对私有财产、个人权利的论证又是以自然权利的形而上学假定为前提的,具有明显的(抽象性、非历史性和形式化特征。)(the abstract and non-historic and formal character)(卢梭)(Rousseau)从(自由意志)(will of liberty)出发,把(“公意”)(general will)视为权利的唯一可能的基础,援平等入自由,开辟了一条不同于英国的法国式法哲学路向。然而,由于“公意”的抽象性及其与(“众意”)(special will)的模糊不清,再加上其个人主义和私有财产(观念)(ideas),使得他的法哲学仍然停留于形而上学的抽象化和形式化阶段,他的(社会契约论)(social contract theory)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democratic republic of bourgeois)。(康德)(Kant)把法(right)建立在(先验唯心主义)(transcendental idealism)之上,试图在以(绝对命令)(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为根据的(本体世界)(noumenal world)中寻找法的一般原则,认为(道德律的意志自律和自由)(liberty of will on the law of morals)是法的基础,为(人的自由权利)(man’s liberty and right)寻找到了新的哲学基础,深化和拓展了古典自然法哲学。然而,具有先验唯心主义特征的康德法哲学始终处在(现象界与本体世界)(sensible world and noumenal world)的矛盾之中,作为法之依托的(物自体)(thing-in-itself)只是一个抽象的、脱离了现实世界的彼岸世界。康德法哲学中的形而上学及其空洞形式化和软弱性特征是极其明显的。(黑格尔)(Hegel)在(客观精神)(objective spirit)的基础上实现了(自然法与实在法)(natural law and positive law)、(道德与法律)(moral and law)、(权力与权利)(power and right)、(自由与法)(liberty and right)的统一,形而上学地完成了近代法哲学。质言之,黑格尔法哲学标志着近代法的形而上学的完成。马克思的法哲学本质上是法哲学批判或法的形而上学批判。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Critique of<WP=6>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起,马克思开始了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过程大致经过了:从对宗教的批判到对法的一般哲学批判的阶段,从对法的一般哲学批判到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学解剖和对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的深化的阶段,(“感性的活动”)(objective action)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理论)(social existence theory)和对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彻底颠覆的阶段。马克思建立在“感性的活动”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理论,是彻底颠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主要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存在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实的个人、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条件;现实的个人的社会关系;感性活动的主体之矛盾的客观实现过程即历史。马克思的社会存在理论在法的形而上学批判中的全部根据和意义在于:(“社会存在决定意识”)(social existence determine idea) 的原则揭开了近代法哲学的(神秘面纱)(mystical veil);“(经济基础决定法)(economic base determine right)”或“(生产力和交往方式)(production forces and production relations)之间的矛盾过程决定法”或“市民社会是国家和法的基础”的原则为(法权)(right)找到了现实的基础,破除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社会存在理论中的历史原则也为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提供了根据。在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中,始终存在着两条界限。马克思站在“人类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的立场上举起了法权批判的旗帜,提出了(超政治、超法权)(transcendence over politics and right)的(“人类解放”)(human emancipation)的理想,彻底颠覆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从而与近代法哲学划清了界限。同时,马克思对法权的否定和批判,并不是抽象的否定和批判,而是在否定的理解中包含着肯定的理解。马克思在社会存在理论基础上所实现的法的形而上学批判,其主要结论和意义是: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解放范围内的法权,对于“人类社会”或“共产主义”而言,确实是不充分的,但不是无价值的;批判法权并不是要回到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权,而是指向超政治、超法权的共产主义社会;相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法权支配的世界是一个(“异化世界”)(ali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