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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职权法定是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含义包括:一切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予;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越权无效;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积极、充分地行使。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是城乡规划实施的保障,也是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根本途径。就浙江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体制现状而言,主要存在的三种情况:一是已经成立市级或区(县、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区域,规划行政执法权已经全部划转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是没有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区域,仍旧由规划部门执法;三是没有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区域,以规划部门名义,委托城建监察大队、乡镇、街道等实际行驶规划行政执法权。宁波市城乡规划执法体制依据国务院、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也经历了一个历史沿革。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62号《关于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划转协调会议纪要》的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在宁波市市区范围内,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自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城市规划法》以来,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已经形成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系统的执法依据,使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进一步走向法制化。2000年12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85号发布了《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对在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作了规范。目前宁波市正在起草《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宁波市在推进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进程中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面临了一系列问题。就目前的浙江省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现状而言,这些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规律性。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城乡规划执法权步履艰难;调查取证难;违法建设主体认定难;违法建设种类认定和专业认定技术难;违法建设强制执行难;违法建设查处存在其他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等。造成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是系统性的,既有体制、制度上的原因,也有执法主体的原因,既掺杂着法律因素,也掺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因素。解决宁波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多种路径切入,进行综合的考量和对策设计。第一,要正确认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性,完善城乡监督检查制度。第二,针对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给城乡规划管理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改革完善现有的城乡规划执法体制。现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做法,违反了职权法定、法制统一等若干法律原则及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第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建设,使得城乡规划执法行为有统一的法律依据,从而使执法行为规范化。第四,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扩大公众参与。加强城乡规划宣传力度,扩大公众参与规划意识。第五,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违法建设的处理涉及公安、交通、工商、卫生、国土、消防等,需要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