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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设定质押,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在社会财富中的比重日益提高。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成为了各国法律必须解决的难题。在20世纪,知识产权质权在日本、欧美等国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逐渐成为重要的融资手段,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我国《担保法》也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但是实务中以知识产权质押的实例几近空白。知识产权质权制度理论研究不足、立法相对落后、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是造成我国知识产权质权制度未能得到足够重视的重要原因。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释和分析,论文主要从以下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知识产权质权的概述。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质权的概念和特征;其次,循着质权的发展轨迹考察了知识产权质权的历史起源和发展;最后,分三个层次对知识产权质权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得出了知识产权质权是典型质权的观点,知识产权质权与动产质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类型。第二部分对知识产权质权的标的进行了讨论。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要成为知识产权质权的客体,必须为按其性质适于出质、具有让与性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其次,对知识产权质权标的范围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分别就学界争议较大的几项知识产权能否入质进行了法理分析,指出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不宜设质,邻接权、专利申请权、商业秘密权都能设定质权,而商号权也可以单独出质。第三部分探讨了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第一小节就知识产权质权设定的一般规则进行了介绍,指出设定知识产权质押需要经过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和向主管部门登记两大法定程序,并就现行法关于知识产权质权生效的规定进行了法理分析。第二小节是对知识产权设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指出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不需要交付权利证书;其次,主张建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以协调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与出质登记之间的冲突;最后,肯定了知识产权的重复设质与分项质押,并对我国《物权法》确立知识产权最高额质权作出了评价。第四部分论述了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首先,讨论知识产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指出普通利息和违约金作为约定债权必须经登记才能列入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而损害赔偿金作为法定债权,应该列入知识产权质权的担保范围而并不需要进行登记;其次,分析了知识产权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最后,对知识产权质权对人的效力,即质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了探讨。第五部分阐述了知识产权质权的实行和消灭。主要分析了知识产权质权的实行方式和知识产权质权的消灭事由。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是知识产权质权实行的主要方式,同时应该承认质权人通过将出质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方式来实现债权。被担保债权消灭、知识产权质权实现、知识产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或其他原因丧失、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质权混同及质权人对知识产权质权的抛弃等都将引起知识产权质权消灭。第六部分主要是对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权相关配套制度的具体构想。除了知识产权质权制度本身的原因,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也是造成知识产权质权在我国得不到充分发展的重要原因。要充分发掘和实现知识产权质权的担保功能,就应该完善知识产权质权登记制度、完善提存制度、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此外,还应该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拍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