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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由于两人不再同居共财,势必要面临着离婚后子女权益保障问题。这一问题在涉台婚姻当中尤为突出。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消除,即使由涉台婚姻中父母一方取得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或母仍有权利通过行使探望权同子女进行会面交往以维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但由于涉台离婚的父母双方处于不同法域,两岸法制存在差别,并且涉台离婚父母双方在离婚后往往不会再有比较直接的接触,甚至出现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而在子女问题的处理上较为随意和情绪化的情形,造成其子女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同时陆籍配偶在离婚后往往在台工作生活条件较差,造成其抚养子女的能力有限,台湾地区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高缺席判决率导致了陆籍配偶取得亲权的比例明显低于台籍配偶。这一情况也同样存在于大陆地区法院。最大程度的保障子女权益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时代命题。维护好涉台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对涉台离婚案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对比,总结我们在涉台离婚子女权益保障的不足之处,通过分析原因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涉台离婚子女权益保障的现状,涵盖了基本定义、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并对比了两岸离婚子女权益保障问题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第二部分是涉台离婚子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立法层面的问题主要是大陆地区离婚子女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粗陋、缺少对人执行制度、未体现出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司法层面则是存在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和高缺席判决率的情形,再加上两岸居民离婚后子女拐带现象严重、两岸裁判的认可与执行存在障碍的问题使得涉台离婚子女权益的保障受到威胁。第三部分是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并根据上述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解决方案。立法方面可以细化涉台离婚子女抚养和探望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家庭领域建立有限的对人执行制度并结合社会观护制度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司法方面可以加强涉台离婚子女抚养和探望的保障机制、建立两岸儿童防拐带机制并完善两岸裁判的认可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