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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在我国民事诉讼各类主体中它又是一个处境尴尬且备受争议的角色。原因是我国现行立法仅对其作了笼统粗略的规定,未对其分类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且对其诉讼权利进行了诸多限制,极大的损害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设立的目的并不仅限于实现诉讼经济简化诉讼矛盾,更重要的是保障可能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使之权利义务相对称,这正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程序价值之所在。因而我们需从立法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分类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其诉讼地位,建立起无独立请求权制度的程序保障机制,切实完善好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本文从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保护现状入手,指出了其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加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保护是十分必要的。然后通过对美国、德国等代表性国家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类的考察,就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的细化进行了分析,这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建议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为被告型第三人和辅助型第三人两类。并分别介绍了被告型第三人的内涵、特征、参加诉讼的要件及有关程序问题;辅助型第三人的内涵、诉讼地位及参加效力问题。细化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是为了确定其诉讼权利保障的基础。为更有效的维护其诉讼权利,还必须分别赋予被告型第三人和辅助型第三人具体的诉讼权利。笔者通过分析比较认为: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应主要包括主体资格异议权、管辖权异议权、扩大其上诉权及涉诉审查程序的建立和完善。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应主要包括申请参诉权、诉讼告知权、申请回避权、独立陈诉权等等。文章最后讨论了与程序保障有关的制度的完善,包括程序性制裁制度和赔偿制度。认为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对任意将案外人引入诉讼的主体才取程序性制裁措施,并且根据对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程度对其予以赔偿,使其损失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