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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正在经历着一个重大的发展模式的变革,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这场变革的开始。作为面向21世纪的环境法,符合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一方面,可持续发展观正逐步成为各国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许多国家纷纷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制定国家法律政策的指导思想,由此拉开了变革“传统非持续发展模式”的现行法律的序幕。我国国情决定我国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在传统发展模式上建立起来的,与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差距颇大;另一方面,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环境法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其思想根源不能不归结为落后的立法理论和不可持续的指导思想。因此在可持续发展观视野下审视我国环境立法中存在的思想症结并找到解开症结的出路成为当前迫切的需要。本文着重探讨二十一世纪在全球兴起一场旨在改变人类现行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背景下的环境立法思想的变革。首先分析可持续发展观怎样影响并改变着环境立法的依据与理念、它的调整范围和立法体系;同时对可持续发展观已经对各国环境立法思想产生的影响现状进行考察,根据可持续发展观深化的程度不同在世界范围内划分出三种环境立法层次和各自的特征,包括第一层次是将可持续发展定位于经济、社会以及生态整体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层次将可持续发展定位于环境保护基础之上的经济发展,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第三层次将可持续发展定位于经济发展基础之上注意保护环境。第二部分,也是本文的重心,用可持续发展观作为审核标准,以环境立法思想为对象进行梳理,将其中不合时宜,有悖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思想逐一滤出,对传统的狭隘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立法理念、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思想、“经济优先”的立法倾向、“事后治理”、“末端处理”模式的立法重心、以当代人为本位的立法价值取向、“封闭”、“局限”的立法思维和缺乏全球化战略的立法视角进行反思,提出全新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立法目的——体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环境立法思想——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环境立法倾向——适当的“生态优先”和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多元价值衡量、环境立法重心——“预防在先”、环境立法价值取向——考虑后代人、自然的权利和其他生命体的福利、环境立法思维——培养“整体”、“开放”思维模式以及环境立法视角——立足全球化战略之上等,在立法思想的层次上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组织和规范人类的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活动,为深化可持续发展观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作充分理论和思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