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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庭判决作出的最佳表现形式,当庭宣判是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理论界受到关注并不多,但是实践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倡导,各地法院不断提高刑事当庭宣判率,有的法院刑事当庭宣判率甚至达到了百分之百。经过笔者的深入分析,刑事当庭宣判制度确实有提高诉讼效率、彰显司法权威、实现程序正义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现实国情下,由于没有贯彻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法院法官独立性不强,刑事当庭宣判难以得到真正执行,所谓的高宣判率,可能只是一个表象。因此笔者选择以此为研究方向,以期揭开刑事当庭宣判制度的面纱。论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刑事当庭宣判的基本理论。首先,阐明什么是刑事当庭宣判制度,对刑事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进行比较分析,对刑事当庭宣判在中西方的历史发展作出简要介绍。其次,论文将着重论述刑事当庭宣判制度存在的四大法理基础,即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速审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第二部分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当庭宣判制度的现状。英美法系非陪审团审理刑事案件一般要求当庭宣判,陪审团审判刑事案件则由于定罪量刑分离导致法庭审理而出现两次宣判,其中定罪阶段为严格意义上的当庭宣判,量刑阶段则可定期宣判。对于重罪案件以及轻微罪案件,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当庭宣判,对于其他类型案件规定了例外情形下的定期宣判,并规定了严格的宣判时限。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刑事当庭宣判制度实施的现状,并对刑事当庭宣判制度实施的各种障碍进行深入分析。我国刑事当庭宣判制度的实施情况并不乐观,甚至可以说已经变质。表现在各地当庭宣判率相差很大,许多法院的刑事当庭宣判片面追求高当庭宣判率,很多法院为宣判而开庭,先判后审、先阅后审,甚至多次开庭一次宣判。以案卷笔录为中心,集中审理原则缺失的审判模式以及配套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刑事当庭宣判制度的推行。第四部分提出刑事当庭宣判制度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的构建思路。立法上我们应对刑事当庭宣判制度进行更为细化的规定,明确当庭宣判为主,确立宣判时限,杜绝盲目追求高刑事当庭宣判率。庭审中积极推进集中审理原则的贯彻,追求法庭审理实质化,同时力求脱离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解放法院法官。同时应拓展庭前准备程序,促使案件分流,同时顺应潮流尝试在特定情境下实现定罪量刑分离,从而真正有效的实现刑事当庭宣判制度。论文着重与对整个刑事当庭宣判制度作一个更为翔实的说明,同时着眼于整个刑事审判制度,力求开创一种更为理性的思路,为学界研究该制度提供更为全面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