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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的主要规范和制度,规范社会的主体——人的行为,从人的角度讲,社会的主体是女性与男性个体,主体的行为规则多为法律规定和调整。“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是有唐一代最基本的法典,是唐代社会的规范与行为准则,因此《唐律疏议》与唐代妇女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本研究《唐律疏议》着手,参考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唐令、笔记小说、诗歌等资料,通过分析《唐律疏议》中的法律规定,并将其与唐代女性社会实际生活作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唐代的女性不仅在法律规定方面有许多特殊之处,并且其生活丰富多彩,呈现出一种独特的时代风貌。这应当是从当代男女平等的理念与古代社会“男尊女卑”观念相比较的角度出发来审视历史所得出的一个初步的结论。这一角度对于我们去理解古代妇女的社会生活、地位与生存状况是有一定意义的,并且对于加快现代妇女研究,推进其实践进程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研究主体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概括叙述《唐律疏议》的承延和意义,以及唐代妇女的独特魅力。
第二章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刑事犯罪等几个方面剖析《唐律疏议》中关于唐代妇女的法律规定。参考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唐令等资料中的相关内容,尤其是《敦煌吐鲁番社会文献真迹实录》、《吐鲁番出土文书》两本书,互相对照。
第三章探究《唐律疏议》中关于女性的法律规定与唐代妇女社会现实生活的差异,并且补充了唐代女性在社会现实中涉及的一些法律没有提及之处。
第四章探究了唐代妇女地位特殊状况出现的原因。这与唐代文化的包容性与多元性、政治变革、佛、道兴起与儒家衰落、“胡风”盛行等时代因素密不可分。
第五章分析唐代妇女地位特殊性与历史局限性,指出唐代妇女地位是在社会性别结构之内有某些特殊之处,不存在颠覆和重构的可能性,因而仍是在传统“男尊女卑”框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