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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具有得天独厚的矿产资源、1995年云南省第六次党代会决定,把以磷化工和有色金属为重点的矿业开发作为全省着力扶持和培育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云南省委和省政府编制的《“九五”——2010年云南以磷化工和有色金属为重点的矿业发展规划》,为云南矿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研究云南省的矿产资源立法也就很有意义,首先考察国内国外的矿业立法。 国际矿业立法先后经历了三次矿业革命,目前在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矿业立法的重点也着重于发展中国家全球范围内竞争勘查和采矿资本,发达国家国内的勘查和采矿的压力加大。我国历史上矿业法制建设大致上可以分为“无成文法”和“成文法”两个阶段。无成文法阶段,几乎贯穿了自先秦至清末的整个中国的古代史;成文法阶段,迄今仅一百年的历史,出现了三个立法高峰期。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尤以1986年出台、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标志,形成了我国矿业立法的第三次高峰期。 云南省矿产资源的立法颇具地方特色,由于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云南省矿业的发展要求云南地方矿业立法的改进和完善。根据矿产资源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在完善国家《矿产资源法》的基础上,云南省的矿业立法应在下列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在矿业体制改革方面。(2)在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方面。(3)矿业权方面。(4)在对外法权方面。(5)在矿产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方面。(6)在乡镇矿业企业立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