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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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以其在多样、复杂、多变的行政事项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突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极大地适应了当代行政对行政效率、行政公正的要求,体现了服务行政的基本精神。但这也意味着,行政指导被滥用的几率要远远大于行政主体所实施的其他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指导的规范化机制予以研究和探讨。本文围绕行政指导运作过程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行政指导的实践状况,结合行政指导运作过程的阶段性特征,就如何对行政指导的决策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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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以其在多样、复杂、多变的行政事项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突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极大地适应了当代行政对行政效率、行政公正的要求,体现了服务行政的基本精神。但这也意味着,行政指导被滥用的几率要远远大于行政主体所实施的其他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指导的规范化机制予以研究和探讨。本文围绕行政指导运作过程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行政指导的实践状况,结合行政指导运作过程的阶段性特征,就如何对行政指导的决策和实施程序机制进行设计进行了阐述。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分析行政指导的利弊、概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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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在世界范围内每年都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生命人身和财产损失,永州市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严重,一些县区的交通事故数量甚至呈现出了成倍增长的趋势。通过分析永州市9个县区三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以及2009年全年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并结合永州市在道路交通处理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对交通事故提出立法和实践上的建议,从而实现对交通事故的减少和预防。从永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数据来看,该市在道路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近几年来快速增涨的房价使越来越多的普通家庭离拥有自有住房的目标越来越远,一些大城市的房价更是被推到似乎无人企及的高度。住房问题已发展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住房问题并非现代独有。在古代及近代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住房问题。本文试图对民国时期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梳理,提出一些建议以推动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理论研究,同时为当今住房保障的立法与执法提供借鉴。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提出民国时期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发展与完善的特殊历史时期,大量存在于社会经济中的非营利组织面临着相当多的社会问题,需要建立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并将其作为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手段,才能实现非营利组织的规范、独立发展,才能实现其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和吸纳、分配社会资金的社会职能,才能与政府部门和营利组织一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我国学界对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的研究甚少,非营利组织信息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刑事被害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有效救济时才适用的最后一项保障措施。该制度在实现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人权保障平衡、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防止刑事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价值。全文分为五章,共三万七千余字。第一章:绪论,简要交代了论题的学术背景、理论及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等,并对本文涉及的两个主要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章:我国刑事被害人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公权力与私权利处于不平衡状态。交强险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是国家公权力在保险领域以法律形式对公民私权利的介入。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提供基本保障,使其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迅速、基本补偿。我国交强险制度在发挥诸多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
改革开放的进程带动着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化发展也不断的加快步伐,城市的规模日益扩大,这导致城市开发与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所需国有土地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其需求,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土地分别归属国家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度,在现存国有土地不能满足城市化进程的时候政府必然只有通过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将其转化为各种城市建设所需用地以满足城市化发展。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之后现行《宪法》第十三条以
当今,社会保障基金同投资市场的互动日益密切,健全的监管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营的保障,也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近年来,一系列社保大案的发生就暴露了我国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因此,我们应该理性思考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寻求改进方法,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本文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的法律问题为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性社会公益救助,是向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救助的应急机制。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立法较为简单,同国外的先进立法相比,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的一些内容,未能体现该基金的社会救助的性质,且不当排除了部份应予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在基金的资金筹集,基金救助对象、救助范围、管理体制上存在诸多瑕疵。本文主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政府信息公开常常涉及多方利益,特别是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如何保护第三人的权益是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然而,纵观我国《条例》,在第三人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实现对第三人权益的周全保护。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
我国于1991年8月29日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同年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制定了国别方案。但在《公约》诞生20年后的今天,我国儿童权利仍然处在地位上被重视,实践中被忽视的尴尬地位。5.12四川汶川地震后,为了保护震后儿童权利,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其他中国项目合作伙伴联合在四川的重灾区和极重灾区设立了40所儿童友好家园(以下简称“家园”),以保障儿童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