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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自产生之日就引发激烈争论,分为肯定、否定和折衷主义的三种观点。随着我国《物权法》的正式施行,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基本格局已被通说认可,但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中是否仍应有其重要地位?本文从民事理论争鸣、民事立法视野和司法实务应用三个方面来论述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理论上,关于物权行为理论完整体系的正确理解应从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形式主义原则、独立性与无因性四个方面来论述。物权独立意思表示与登记和交付这一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共同构成物权行为。物权独立意思的确立创立了物债分离的区分主义。形式主义原则以物权独立意思表示为核心,使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找到了最符合法理的解释依据,以此区别于债权形式主义。物权行为理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是对物权行为的特征性描述,独立性体现物权独立意思,无因性并未对交易安全过分保护,恰恰是发展了在公示范围内的客观善意的判断标准。可见,物权行为理论忠于了民法意思自治的核心理念,完善了法律行为理论,阐释了公示公信原则的法理基础,创立了客观善意的规则,维护了交易安全的目的,为建立现代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为物债分立的民法典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持。立法上,首先,物权变动模式是调整物权变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价值导向的法律规则,明确了物权变动模式也并不意味着对物权行为理论盖棺定论;其次,在我国立法视野下,无论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还是《物权法》本身都有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具体适用。司法实务中,通过三个案例论证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意义。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适用物权行为理论绝非单纯追求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完备、合乎逻辑,而是在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传统和保障制度设计与法律适用便捷明了的前提下,做出的更符合我国民法与国际民法潮流逐步接轨之未来发展要求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