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民法理论和实务中占据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意思表示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将内心意愿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示于外部,并希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只有真正反映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行为人的意志和要求,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意思表示解释是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民法理论和实务中占据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意思表示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将内心意愿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示于外部,并希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只有真正反映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行为人的意志和要求,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意思表示解释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问题。通过解释来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首先选取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总结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使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时候具有主观随意性,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作为指引。然后对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进行厘清。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主要分为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类型,这三种的类型的解释规则,又有不同理论来进行概括。主观主义偏重于探寻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因此,这种解释规则又叫做意思主义、自然解释、主观解释、真意解释等。如果更关注客观意义,就会假定一个抽象的理性谨慎的人,由他对表意人的话来进行理解,这种观点被称为客观主义、表示主义等。接下来是对温和的表示主义解释规则及其相关的概念进行一个概念的厘清,明确理性人的标准、可归责性与风险负担、意思表示解释和合同解释异同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解释的过程中,会遇到众多解释的解释方法,即面临解释方法的适用顺位问题。最后,归纳总结出在意思表示的确定过程中,应尽可能构建出一个客观的第三人,剖析其内心真意与外在行为是否一致,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是理性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在探究过程中,要合理利用各种各种解释方法得出表意人的真实意图,确定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
其他文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经营者们竭尽所能在竞争大潮中找到各自的一席之地突出重围,商业宣传便是有效开拓市场的利器。然而繁华之下必有乱象,随之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的攫取商业利益,使善意的市场竞争者原有客户资源流失,丧失市场竞争力从而陷入困境,消费者受虚假的宣传内容影响做出错误判断与其发生交易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健康竞争的秩序。随着学术界强烈呼吁的声音,2017年新修
随着具身认知理论的发展,中国的教育研究者开始探索其对学生学习的潜在影响。“认知是以身体动作和感知经验为基础的”这一观点为理解认知过程和改进学习设计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具身认知理论旨在通过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有效的学习。当前新课程改革对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单一的教学形式不再能满足教学需求。在此背景下,应用具身认知理论指导的教学设计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的教学范例,并为信息科技学科的教学提供全新
信息科技学科重视学生通过信息科技手段获取并处理信息,将有效的信息运用到实际问题解决过程中的实践。如今学校不仅关注知识传授,也致力于培养学生问题解决能力,但因信息科技课程排课少且不作为考试科目,教师在实施教学时教学方式固化且学生在课上少与教师互动,教师讲授的课程导致基础好的学生“吃不饱”、基础差的学生“吃不好”。对分课堂教学将教师讲授、学生自学、师生讨论等教学环节结合,将教师讲授与讨论分开,给予学生
自媒体的出现是新闻媒体领域的重大革新,其改变了传统新闻媒体单方面控制信息传播的现象,社会公众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收者,也可以成为主动的信息发布者,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言论自由权。自媒体发布信息与传统媒体相比缺乏严格的审查程序,因此极易出现一些缺乏理性,甚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当自媒体侵权时,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很难判断,进而就很难识别出自媒体的行为是以经营者的身份从事的行为还是以消费者的身
已公开个人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以专门类别加以规定。对其如何具体应用以及如何使用更能达到有效保护的作用,虽然立法上已经有相对完善的保护,但是就目前检索相关案件信息,可以知晓,对于已公开个人信息纠纷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也未就具体标准达成共识。由于法条规定并不具体,不同学者对于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已公开个人信息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相关问题存在不同观点。故而本文结合以上问题及相关规定,首先,就《
逮捕中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在我国法治的进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专注于刑事处罚向注重人权保障的方向发展。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立法者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细化为五种特定的情形。自此,逮捕审查的核心条件转变为社会危险性。但是对社会危险性进行考量的因素,立法者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得实务部门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认定标准模糊,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并不能准确认定,只能依靠办案人员的主观经验,这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征信记录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学术界开始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但是目前对于错误不良征信记录相关问题尚未出现统一的学术观点。本文通过刘某、张某诉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这一真实案件,归纳出了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并试图为之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一些借鉴意义。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上查找,仔细阅读和研究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文总结出了本案所体现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一个
为制备一种可再生环境友好型呋喃基化合物,利用生物质化合物2,5-呋喃二甲酸二甲酯代替石油基化合物分别与己二胺和癸二胺通过改进熔融缩聚法聚合得到新型环境友好型呋喃基聚酰胺材料,并通过傅里叶红外光谱仪、核磁共振光谱仪、凝胶色谱分析仪、X-射线衍射、差示扫描量热分析和热失重分析分别对合成聚合物的性能进行分析和表征。结果表明:成功制备了纯度高且粘均分子质量可以达到30 ku以上的聚酰胺材料;材料的最大热分
近几年,司法实务中不断出现新型相邻关系侵权纠纷,因在相邻空间内安装监控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更是与日俱增且认定不一。基于此,本文以监控相邻空间行为下的权益冲突为视角,选取较为典型的因监控相邻空间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以“刘某某诉沈某隐私权纠纷一案”为案例样本,通过分析权利主体因自身暴露于相邻区域而感到日益敏感,人格意识不断强化的现象,具体研究监控相邻空间行为的性质以及对相邻空间不当监控时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国家发布的教育文件中提出义务教育开展项目化、合作式学习,以“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新课标中强调要为学生创设真实情境,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对于教学中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维度的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研究通过课堂观察和文献研究发现,在信息科技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课堂参与度不高,且在小组合作学习过程中合作态度方面的问题颇多。已有研究表明,暗示教学法能够启发学生的思维、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动机,对团队合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