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产生改变,行政协议孕育而生,并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对行政协议的相关内容达成一致,这使得在行政协议的立法上困难重重,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将行政协议进行诉讼范围的考虑,并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对行政协议的概念和类型进行规定,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统一有关行政协议案件的处理,更重要地是让行政协议案件大量增长,由此理论和实务学者们对行政协议的研究更加深入,并提出有关行政协议许多方面观点或看法。本文选取的角度为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内容,希望在吸收借鉴学者有关行政协议的研究基础上提出较为完善的判定标准。本文由三大部分构成。绪论部分的是介绍文章为何选择“行政协议”这个选题,同时指出行政协议在目前无论是立法还理论研究还不全面,在此基础上文章会梳理外国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行政协议的内容。接着指出文章拟采取的写作手段,最后,会提出文章的创新之处以及存在的不足。正文是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1)先介绍“行政协议”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前后的词义的内涵以及范围大小,这种范围的变化分为立法层面与实践层面上的,并指出行政协议的立法范围除了法律列举的几种有名行政协议外,大多数是以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抽象定义而进行确定的,对行政协议的规定依然十分模糊。接着又指出行政协议的实践范围其实是必须要结合行政机关来进行判断,最后提出建立行政协议体系对理论和实务都具有重要意义。(2)文章对行政协议有关学说进行评析,指出其不足并提出自己的看法。比如“主体说”忽视行政机关的主体在市场体制下的双重性,再比如“双标准”说中的目的内容的公共利益如何限定等都在此部分都有论述。第二部分,笔者视角转到域外,对两大法系的典型国家或地区进行考察。(1)在英美法系中,英国对行政合同的发展是建立在“公共事业私有化”的基础上,对行政合同的识别中并不区分公法私法,而是给出一套识别原则,由英国的普通法院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美国对行政合同则是对行政合同进行专门立法或者通过对行政协议案件采取司法判例的模式,从而对将来出现的行政合同进行识别判断。(2)在大陆法系中,法国行政合同理论十分丰富,在司法领域所采取的是通过判例的方式对行政合同的识别过程进行说明。提出其判断的核心就是行政优益权。德国在行政合同的订立上显得特别宽容,判断的重心在于法律关系。日本行政合同理论认为行政合同的识别包含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台湾地区对行政合同的识别则是体现“一案一议”具体判断。第三部分回到我国实际,指出在行政协议在立法和司法上识别标准的情况,主要的方式是梳理地方立法部门对行政协议法律规定,从中探寻行政协议在地方立法中特点,同时在结合法院的司法裁判文书的基础上了解行政协议在实务中的表现最后指出我国行政协议识别标准所反映的问题,最后第四部分,也是文章的创新点所在,再上述三个部分的论述后,提出我国行政协议应建立的识别标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