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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根据社会基础的变化情况,就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不断做出调整,健康保险合同中观察期条款的设置即是这种变化与调整下的产物之一。本文分三个部分来讨论健康保险合同中观察期条款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不足,运用法解释学(包括目的解释以及利益衡量解释)、比较法、实证分析等方法,在论证观察期条款的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基础之后,通过考察我国健康保险合同中观察期条款的具体安排,指出其不足并对观察期条款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第一章为健康保险合同中观察期条款的本体研究。本章旨在对健康保险定义与承保范围的厘定、观察期条款的种类与功能、观察期条款的性质与适用条件以及该条款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进行讨论,为后文指出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典型条款的不足和提出最后的完善建议提供基本的理论指导。第二章讨论了健康保险合同中观察期条款的具体理论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经济学基础(保险合同为高度信息不对称合同以及信息不对称下存在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困境)、法学基础(公平与效率价值追求以及合同的利益平衡理论)和社会学基础(观察期条款理论的实践演变,运用比较法的论证方法,考察观察期条款在美国保险法上的发展)。本章旨在对分析我国健康保险之观察期条款的实践运用之不足提供理论判断标准,并通过对域外法的借鉴为我国今后完善观察期条款的设置提供实践基础。第三章通过对我国健康保险观察期条款的实践运用(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条款为典型)进行考察,指出其存在的现实不足,包括四点:观察期条款设置目的的模糊性、观察期条款术语解释的歧义性、格式合同理论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双向失衡以及该条款价值目标的落空和格式合同条款下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说明义务的缺位。根据前面章节提出的相关基础理论,提出完善我国现有的健康保险合同中观察期条款的建议,包括对现有的条款进行再设计、保险人说明义务以及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的衔接、加强立法规制以及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