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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对于民办高等学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更多地是从民法视角展开研究,鲜有从行政法的角度观察认识。而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民办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启动和推进了对这一问题的学理研究。民办高等学校在对学生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一观点的形成具有理论依据、实践依据和法律依据。从行政法的角度明确民办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理论价值在于完善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和行政救济理论;其实践价值在于确立了学生的行政相对人地位、民办高等学校的行政复议被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