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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法治理论研究、法律制度的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累累硕果,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究其根源我们发现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当代法治人文精神的缺失。法治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的权利,而法的实施与法治的实现终究又离不开主体人,所以法治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法治建设中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本,把人的价值、自由、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作为一种终极关怀。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由于我国缺少人文精神的文化土壤、没有对法治形成信仰等原因,严重阻碍了我国“以人为本”法治观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无论是从法治理论内在要求方面,还是从法治建设的实践方面,法治人文精神的构建都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中西方人文精神涵义入手,接着论述了人文精神的历史发展,简单分析了中西方人文精神的差异,然后提出了当代人文精神的科学涵义,最后对法治的人文精神作了界定,提出法治人文精神应涵盖的具体内容。第二部分在了解了法治人文精神理论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当代法治人文精神的提出和发展轨迹,对我国当代法治人文精神在制度建设中所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实际,分析我国法治人文精神的缺失并深刻地剖析其内在原因,使人们对我国当代法治人文精神问题有一个客观的认识。第四部分在客观认识当代中国法治人文精神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将“以人为本”作为构建中国当代法治人文精神的指导思想,在制度建设上以人文精神为终极目标,培育法律文化,培养法律信仰,提高民众的权利意识,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加强权力监督,防止权力异化。本文试图对法治人文精神进行系统探究,笔者希望更多地引起大家对我国当代法治人文精神问题的关注,也奢望能对我国法治发展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