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投资法庭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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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末,欧盟在《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TTIP)谈判的投资章节引入了投资法庭体系(Investment Court System,ICS)来取代当前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中最为普遍的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目前,欧盟已经在与加拿大签订的《欧盟和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CETA)和与越南签订的《欧盟和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U-Vietnam Free Trade Agreement,EU-Vietnam FTA)中确立了此项制度,并明确表示将以此作为范本和其他国家进行贸易投资谈判。中国和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China-EU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中欧BIT)谈判仍在进行中,该提议将会影响中欧BIT谈判的争端解决机制。本文首先介绍欧盟提出该投资法庭体系的背景。一方面是传统的ISDS机制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批评,尤其是欧盟2014年针对TTIP中的ISDS机制的公开咨询表明97%的欧盟公众反对该机制。ISDS最传统和最普遍的形式是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其不足在于国际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程序的透明度、程序的效率、裁决的一致性等。而寻求改革的根源则是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发达国家从单纯的资本输出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的双重身份,希望重塑国际投资规则,强调投资者保护以及尊重国家规制权的平衡。另一方面是欧盟内部权属和投资政策的改变,内部利益团体的相互博弈。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获得在国际直接投资方面的专属权能,欧盟投资条约将代替成员国投资条约。但由于欧盟不是《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ICSID公约》或《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同时欧盟议会在立法上获得了更大的权能,各利益团体在欧盟立上的话语权增加。欧盟强调自己的国家话语权,强调欧盟价值理念的输出,希望借此机会引领国际投资规则的改革,最终目标是建立多边的国际投资法庭,将投资规则纳入WTO体系。第二部分,本文将通过目前ICS实践的三个条约文本来阐述和分析该体系的主要创新点及不足。欧盟投资法庭体系,是一个包含了常设的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的两级法庭体系,法院的成员由缔约国公开任命,遵守明确的行为准则,具有和其他常设国际法院的法官相当的法律技巧,法庭程序公开透明。ICS由两级法庭构成,不同于传统投资仲裁的一审终审;法庭的成员名单由缔约国选任,具体的案件的法官由法庭的主席确定,不同于投资仲裁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仲裁员;为确保法庭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法院成员要求具有在本国的法律资质和相当的法律能力,遵守条约规定的行为准则,避免利益冲突;透明度层面,直接引用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3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UNCITRAL2013年《透明度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要求更高的庭审公开和文件公开,允许多种形式的第三方参与;在时间和费用控制上,ICS将初审和上诉的过程控制在2.5年之内,在具体案件的开销上采用“败诉方负责”原则。ICS在创新机制的同时,是否能有效保证国家规制权,是否造成对投资者的歧视,是否能解决传统ISDS机制的问题等仍受到质疑。第三部分,本文将分析ICS将引起的新的重大的问题和挑战。首先,是该体制的性质问题,ICS兼具诉讼和仲裁的特征,是对诉讼和仲裁的本质区分的考验,甚至有人提出这是一种新的混合式的争端解决方式。该体制的性质问题将直接影响ICS裁决的执行问题,当前条约的规定是裁决自动被认为是仲裁裁决适用《ICSID公约》和《纽约公约》,由于性质不明,该执行有风险,如果是法院体系则不能利用这两个国际多边条约得到有效承认和执行。第二个问题,是该体系和欧盟法的关系问题,这是由于欧盟特殊的自治法律秩序原则决定的无法避免的问题。ICS是否有权解释欧盟法?ICS的解释对欧盟法院是否具有效力?该问题的最终解释权在欧盟法院。第三,是该机制的未来走向,欧盟已经在签订双边条约的同时进行多边投资法庭建设的尝试,从双边国际投资法庭到多边国际投资法庭,表明了欧盟改革当前投资规则的决心,但如何从双边过渡到多边,国际社会的反馈等都值得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的第四部分将重点分析欧盟ICS对中欧BIT谈判的影响以及中国的态度。首先,介绍中欧BIT谈判的意义和进程。中欧是全球两大经济体,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但相互投资水平很低。2013年11月中欧BIT谈判正式启动,深化中欧经济合作,也是欧盟获得专属权能后第一个启动谈判的专门投资条约。明确ISDS机制是BIT谈判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第二,研究中国国际投资的现状和趋势,尤其是中欧之间贸易投资的情况,中国对ISDS机制的态度的历史转变。第三,结合中国国情和时代发展背景,对国际投资规则发展演变的把握,对ICS有正确的判断,给中国谈判立场提出建议。随着全球投资流向的变化,欧盟提出了以强调国家规制权为主的欧盟投资法庭系统,以主导国际投资规则的改革。该体系目前正受到各界的关注和批评,其到底能否解决现有体制的问题,成功引领改革还未知。我国需要积极投身于新的贸易投资规则秩序的建立,是继续改良现有的临时投资仲裁,还是采用欧盟投资法庭新的提议,需要结合自己的国情审慎决定。终究,BIT谈判很大程度上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较量,中国需要在谈判中明确自己的国情,确立自己的目标,在最大程度上为自己争取利益,积极参与谈判,而不是盲目接受欧盟主导的ISDS机制改革,避免谈判结果变为又一次法律移植,错失参与主导建立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建设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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