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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各种智能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广泛使用,公众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网络环境下各种运营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手段越来越高超,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然无法对当前网络环境下个人网信息作出全面保障。日常生活中,信息泄露案件频繁发生,公民工作生活受到困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影响。相关主体对个人网络信息的合法收集、利用,以及公民权利如何保护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理论上,大多数学者们均坚持要制定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律实践中,基本上每部法律中都零零散散地均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一系列的规制。但在网络环境下,运营商、网络服务商等经营者获取了消费者一系列相关信息后,用户对自己信息的掌控能力减弱,当权益受侵时各方面的救济能力都难以与相应的企业形成抗衡,因此公众个人保护力度不够,无法应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泄露、违法使用等行为引起的社会乱象。在这样的背景下,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可以试图通过公益诉讼寻求突破,个人网络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能消解双方的不平等、提高维权率,并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个人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职责,保护更为全面且符合未来网络与信息立法趋势。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提出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体会议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最初的部分地区试点到后来的全面推行应用,在探索过程中不断完善并改进,在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获得显著效果。目前两大诉讼法只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四大领域可提起公益诉讼。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检察机关要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指出除了继续办理好法律中明确赋权领域的案件之外,还要主动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公众较为关注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扩大检察公益诉讼范围作出政策指引。目前的民事、行政诉讼法在检察机关可提起四大领域的公益诉讼后又加上了“等领域”规定,为检察机关扩大公益诉讼范围作出了法律指引。英烈保护法的规定,即充分印证了上述立法原意。综上,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具有进一步探索的基础。本文将通过五个部分,对检察机关在个人网络信息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进行论述。首先,对个人网络信息的内涵与属性进行分析,主要说明个人络信息的范围及公益属性;其次,从理论基础、诉讼范围、制度依据等方面明确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个人网络信息受侵的特征、现有保护机制不足等分析,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制度优势的阐明,论述了个人网络信息可以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初步就检察机关提起个人网络信息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作出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