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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作为公司在成立之前的一系列实体法行为和程序法行为的总称,是公司依法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的重要前提。在这一过程中,既出现了设立中公司这一特殊的市场主体,也产生了复杂的内外部法律关系。明确界定公司设立与设立中公司的概念、归纳其性质特征、梳理其法律地位,有利于解决公司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归属不明的尴尬局面。笔者试图结合西方国家相关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成果,针对我国立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初步设想,以期更好地解决相关法律纠纷,促进交易的公平、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谐。本文的核心部分将集中论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通过对公司设立活动的含义、特征和性质的阐释,以及对发起人的地位和资格、权利和义务及责任的全面分析,梳理出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为引出设立中公司若干法律问题奠定理论基础。其次,结合“无权利能力社团说”、“同一体说”与“修正的同一体说”等学说,对设立中公司的含义、特征和性质等进行必要的阐述,并分别针对公司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瑕疵设立两种情形下设立中公司缔约行为法律效力和责任归属问题,探寻西方国家和我国在理论研究及立法实践方面的差异,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缔约行为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辨析。最后,结合我国公司设立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的学理阐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即在立法中正式引入“设立中公司”这一实体概念,赋予其一定的权利能力,明确其缔约行为的效力和责任归属,并指明发起人作为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实现对公司从孕育、出生,到成长、消亡,都有系统的法律规制,以充分体现公司法规范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科学性。随着笔者研究思路的展开,本文主要使用了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和经济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其一,实证研究最基本的是要在学理意义上对基本的立法文献和经典的学术论著进行语义阐释和观点解读;同时在实践层面上,由于公司法律领域的实践性很强,实证材料尤其是案例研究是本文研究最好的出发点,也最能彰显文章的现实价值。其二,对中国而言,公司制度是一个舶来品,从西方国家的相关理论和立法实例中,可以找到大量可资借鉴、移植的经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各国公司设立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其三,不同的法律制度根源于历史背景与法律观念的差异和演变,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带有特定阶段的历史局限性,公司设立法律制度也是如此,因此在研究中历史分析的方法必不可少。其四,公司设立法律制度涉及对发起人、设立中公司、股东、债权人及成立后公司的利益及风险进行综合考量和分配的问题,也涉及到交易安全原则和交易自由原则的取舍和抉择问题,借助经济分析法能更好地从公平和效率角度考察相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作用和优缺点等。通过上述研究方法,笔者得以较为系统地梳理出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基本雏形,力图使发生于公司获得法律人格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主体上有所依归,从而真正贯彻鼓励交易便捷的私法精神,并体现出保障交易安全的公平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