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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政府经济行为的根据或尺度,是政府干预经济的理性约束。 经济法在此意义上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一定社会的一定社会阶段的经 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往往深受同阶段经济理论界理论论争的影响,即经 济理性决定制度选择。经济理论往往是对现实社会经济现象的经济规律的 揭示。因而,考察经济理论对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有不可否认的意义。 政府干预理论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重商主义:国家干预主 义初始阶段、从重农主义到自由放任主义:政府干预的否定阶段、凯恩斯 革命:政府干预理论的复兴阶段和新自由主义与新凯恩斯主义:当代西方 国家自由经营与政府干预并举(混合经济)阶段。上述阶段体现了政府干 预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事物演化的基本规律。但是,否定之否 定阶段看似是肯定阶段的复归,而在实质上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以 重商主义为根据的政府干预理论与现代政府干预理论在干预的性质、范围、 方式及针对的主要矛盾上均有着显著的区别。尤其重要的是,在政府失灵 问题暴露出来以后,现代政府干预理论赋予政府干预以程序化内涵。就比 较法而言,有学者认为,欧、美和近代的日本在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确立的过程中,程序有意无意、或明或暗地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经由程 序,欧、美、日在经济制度的转型上完成了一次静悄悄的法律制度上的革 命。 国家以政权或同时还以财产所有权人身份,对一定范围的经济活动直 接进行管理、干预或参与,始于原始社会“共同体的尽头”,其后在很长的 历史时期,政府虽然一直主导经济运行,但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市场力 量不足,并未出现象现代社会这样如此激烈的“市场与政府之争”。直到凭 借工业革命所积淀的强大经济基础而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及其经济制度出 现之后,市场与政府关于经济运行的“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之作用 的论争才具有了实际的意义。 考察经济学史上方兴未艾的“市场与政府之争”,主要源于对“市场 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同认识所致。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出现市场 失灵,是由于市场存在自身难以治愈的缺陷:政府干预导致政府失灵,归 因于政府干预存在弊端。论争的双方均致力于弥补各自存在的不足以减轻 对方所施加的压力。 不妨换个角见 若从m崭U剃山从少;上八上不,〔】山祆不1义川妞之所以实行白由放任的个场纤济M度,广’。政们兀成对非Oil的否定有义;而当代世界各国之所中纷纷班洲政府对刀济的十万,厂理阶人政府别xn身再次否定的结果,也就是说,当前政府对纤济的干预,实际上植根了政府对其自身否定之否乏过栓的充成。实际上,考察近现代经济运行的影呐冈素,无论新保守主义也灯,国家干预也灯,政府干预经济的内在动冈是政府沤过运用权力的厂妖,伎纤谆厂可能地这行人其生产可能性边界二。即,通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饺经济效率最人化尽可能地得以实现。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宁预必须是有效率的。政府干预程序化是政府于预有效率的条件和制度保匾。 政府干预程序是指在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调控和规制,借助子公共权力对市场运行协调的过程中,为实现政府干预的有效率,基于对玫府干预利益偏好及随意性的否定而对其进行的程序性规制。在“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之作目的论争中,政府从幕后走向前台,客观上己针对政府干预往往具有专断性、秘密性、任意性、偏好性的特点而对其进行了程序化规制。这种程序化的制度设定应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原则;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四个原则紧密联系,构成政府干预理性化、程字化的蔓本内容。完善政府失灵的制度安排.果真能发挥矫正政府失灵的作用,均不能不借助于程序而得以实现。以叹力制约权力应明了制约的方式、步骤,以权利制约权力更应该事先确定民主实现的途径,以法律规制权力即法治更须注重政府干预的程序性内容时设由CD 在一定意义上,批果我们把法律作为实行法治的一个基本条件看侍,法即程序的观点在我们这样的程序文化贫困的国度中尤其应该受到普遍的重视。可以说,形成法泊或达到一种法律秩序离不开法律,尤其离不开使法律得以发生实际效果的某种程序。 就我国而言,政府从未沤至泉后。由于中国政肘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具有难以比拟的分量,使得我国现阶段经济的发展模式必然也只能选扦“政府主导型”体制模式。这一方面明矾了政府在现阶段及以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对政府捉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即政府的干预厅为必须运打在市场主体所希求的轨逆上。介过设札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