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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价值作为文学的内在价值,与文学的其他价值共存于文学艺术之中。然而在现实的文学活动中,对文学作品的评价往往难以处理好审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审美价值与社会道德规范的冲突,在这个冲突中有很多优秀的文学作品因人们认识的局限性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本文旨在从价值关系的角度对道德规范、伦理价值和审美价值进行理论分析,以建立起它们之间的辨证关系,以美籍俄裔作家弗·纳博科夫(Vladimir Nabokov)及其名作《洛丽塔》为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绪论部分主要是阐述文学的内在价值为审美价值,道德规范属于实践范畴,文学的伦理价值不能等同于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同时简要介绍纳博科夫及其《洛丽塔》,并由此提出问题。
第一章论证了文学的审美价值与道德教化的关系。从传统的两种对立观点(绝对的道德主义和唯美主义)入手,分析它们各自的合理性和片面性,同时也从美学和伦理学两个角度阐述了文学审美价值可以和道德教化辨证统一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分两个层次论证了文学活动中文学主体与伦理道德的复杂关系。首先创作主体与文学创作之间的道德内涵不仅体现为作家的道德关注,还体现为作家的伦理价值选择;其次接受主体必须通过道德内涵与审美品质相融合的文本才能与作家进行平等的道德对话。
第三章从纳博科夫与《洛丽塔》着手,结合他的其他文学作品和文学理论著作,来阐述他对文学审美价值与道德教化关系的看法。纳博科夫有着独到而精辟的文学艺术观,他认为文学与道德规范不是对立,而是无关。文学的审美价值和伦理价值可以相互融合,并依据自己对“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理解提出了“美加怜悯”的艺术意义。
结论部分指出对文学的道德性问题,我们应从伦理哲学来理解,而不是从社会道德规范的角度,从而把我们对艺术本质的追寻引向形而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