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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船舶所有权之变动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然而受制于相关法条规定的不明确、有关理论研究的不透彻,导致该立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产生了较大争议,其中典型表现为船舶挂靠人之实际所有权与第三人权利的对抗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应通过明晰船舶所有权登记之效力来实现。然则现有文章中,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的认识繁杂交织。无论是在海商法学界还是民商法学界,当前对于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下登记效力的讨论更集中在以比较法经验为基础的理论协调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立足中国既有法律环境并对中国登记对抗制度本身之构建进行思考。本文立足解释论,通过明晰登记对抗制度下中国船舶所有权登记之各效力及其相互关系,试图为中国船舶登记对抗制度的理论构建及司法困境的解决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结论。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
正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包括:
第一章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概述,重点论述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概念、性质、船舶挂靠登记的概念及船舶挂靠登记中面临的司法困境,点明了本文旨在解决的问题,并为下文论述的展开介绍了相关背景。
第二章从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理论争议方面出发,梳理了理论界对中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相关争议并分别探讨了现有各学说的优势与劣势。该章在第一章基础上分别介绍阐述了中国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的摩擦及理论协调、中国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与物债两分体系的摩擦及理论协调,意在为第三章相关问题之论证提供理论背景方面的基础。
第三章试图对中国既有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规则的相关理论进行修正,明确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的类型与规范表达。在辨析船舶所有权登记之设权效力、推定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及其相互关系的前提之下,明确了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及公示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将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与船舶善意取得制度彻底区分开来,得出中国善意取得规则具有唯一性这一结论,为第四章内容的展开提供了理论支撑。
第四章在第三章的基础上,研究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执行法上的效力。认为以登记之对抗效力解决现有的执行法方面的司法困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并基于这种可行性,认为将现有中国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制度中不得对抗的第三人限定为不要求善意的一般债权人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为本文第一章提出的问题之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制度设想。
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梳理,认为登记所有人之一般债权人可以以其普通债权对抗实际所有人的未登记所有权这一制度设想有利于船舶所有权登记中各方利益的协调。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结论。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
正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包括:
第一章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概述,重点论述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概念、性质、船舶挂靠登记的概念及船舶挂靠登记中面临的司法困境,点明了本文旨在解决的问题,并为下文论述的展开介绍了相关背景。
第二章从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理论争议方面出发,梳理了理论界对中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相关争议并分别探讨了现有各学说的优势与劣势。该章在第一章基础上分别介绍阐述了中国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的摩擦及理论协调、中国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与物债两分体系的摩擦及理论协调,意在为第三章相关问题之论证提供理论背景方面的基础。
第三章试图对中国既有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规则的相关理论进行修正,明确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的类型与规范表达。在辨析船舶所有权登记之设权效力、推定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及其相互关系的前提之下,明确了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及公示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将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与船舶善意取得制度彻底区分开来,得出中国善意取得规则具有唯一性这一结论,为第四章内容的展开提供了理论支撑。
第四章在第三章的基础上,研究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执行法上的效力。认为以登记之对抗效力解决现有的执行法方面的司法困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并基于这种可行性,认为将现有中国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制度中不得对抗的第三人限定为不要求善意的一般债权人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为本文第一章提出的问题之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制度设想。
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梳理,认为登记所有人之一般债权人可以以其普通债权对抗实际所有人的未登记所有权这一制度设想有利于船舶所有权登记中各方利益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