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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其在自然界和社会中的生存与发展必然产生一系列需求。自工业革命和思想启蒙运动以来,社会科学界对人这一主体的重新关注延伸到了对社会人的多元化需求之视角。就公共物品自身而言,其在性质和特征上显然有别于个体物品。个体物品的价值受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巨大,并且与资源稀缺性紧密相连,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但是,市场供给的失灵并不意味着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可以降低甚或取消,“看得见的手”需要取代“看不见的手”在这一领域的调节作用,所以政府作为社会福利的法定承载者,必须通过财政行为来保障公共物品的供给。从某种程度而言,政府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就取决于其对公共物品的供给保障。政府的财政职能并不是天然存在的。其实政府是国家的物质载体,也是国家职能的执行机关。国家职能是国家为了履行保障设立其之公民群体的安全福利而通过社会契约组建起来的管理公共事务之社会组织形式。由此可见,政府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公共物品生产与供给的代理人,其负有满足人民公共需求之重任,且必须通过完善其供给水平而争取实现人民之社会公共利益之最大化。人民通过社会契约让渡其权利形成国家,并让渡部分物质资源供国家行使职权所使用,故国家是国有资本的当然所有者。国有资本体现了国家作为出资人对企业经营所得的要求权和所有权,国家出资人有权参与和分享国有资本产生的投资收益。而这种收益权的归属是一种国家和企业之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绝非国家的一种强制行为。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同时具有政治权力和财产管理权力。国有资本的监督和管理若由同一机构负责执行,则会形成“自己执行,自己监督”之现象,这样会增加国有资本运营中的道德风险。改革放以后,则将管理重点放在了国有资本的运营之上。具体到政策法律措施而言,首先是成立国资委等专门负责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机构和组织,并颁布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初步建成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总体而言,我国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的最大问题在于主体性缺失,即对于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占有者(经营者)、以及收益的分配主体等定位不清,且对各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处理也不够到位。第一,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组织形式不明晰;第二,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责分配不均衡。预算制度作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从设计到建立,经历了近十余年的时间。健全的预算制度对于保证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的公开性和效率性至关重要。但现行的预算制度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问题。其一是国有资本预算目标错位;其二是国有资本预算内涵过于狭隘。健全的监督体系必然包含全方位的信息披露制度、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科学的审计制度以及严格的问责制度,而且各项制度之间必须有机配合,才能保障国有资产监督权的顺利实行。我国国有资本收益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三点:一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充分;二是绩效监督不合理;三是审计监督不科学。综上所述,完善我国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实现法律制度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组织的主体地位,必须明确国有资本管理组织的管理职能,还要界定清楚各类国家机关间的纵横协调关系。二是提升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预算制度的可操作性。既要重构国有资本预算制度的价值目标,又要扩大国有资本预算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三是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力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绩效评价体系以及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