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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经成为政府介入创业投资市场、撬动社会资本投入中小企业、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金融工具。尤其是以色列的YOZMA基金,其符合引导基金特质的市场化组织形式及治理结构安排,为我国引导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成功样本。在各地政府的推动下,我国各地的引导基金项目正蓬勃兴起,在中央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为引导基金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操作指南。但是,在各地纷纷铺开引导基金项目的同时,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无法破解的难题,制约着引导基金本身的良性发展和对中小企业及外部经济正外部性作用的发挥。而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引导基金本身的组织形式选择。本文致力于通过分析引导基金的性质与现行法定组织形式之间的矛盾性,揭示事业法人形式给引导基金带来的运作困境,并大胆提出和论证改制为公司形式引导基金的设想。希望就引导基金的法制完善提供一些建议。导论部分提出了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并梳理了现有的研究文献。第一章从基础概念出发,介绍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起源和我国的发展情况,界定了引导基金的概念,并通过运作模式的分析将其类型化。在此基础上,引出了"引导基金组织形式"的概念。并以"公私协力"理论的视角分析了引导基金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而得出了引导基金对组织形式的决定因素:主要包括引导基金的法律性质、目的和选择引导基金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二章先从历史视角考察了我国引导基金组织形式经历的从财政账户形式到公司形式再到事业法人形式的嬗变,并对事业法人型引导基金和公司型引导基金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章首先分析了现行法关于事业法人引导基金组织形式的规定和立法者的意图,然后分析了在现有制度背景下引导基金采用事业法人组织形式所存在的理论障碍和现实问题。理论障碍主要是不符合上文所分析的引导基金的性质、目的和组织形式选择原则;现实问题主要是理事会行政化问题、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缺位问题、市场化转轨困难问题等,提出事业法人形式既不能从理论上满足引导基金要求,又不能在实践中对引导基金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所以应当反思《指导意见》的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重新对事业法人形式进行法律选择。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第四章主要从域外考察的角度,分析了以色列YOZMA基金采用公司形式的运作模式和优势所在,进而提出了我国借鉴其经验,进行引导基金组织形式的另一种法律选择——公司型引导基金。并分析了其可行性。结论部分总结了上文的分析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