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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外国坚船利炮的入侵,中国被迫开始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并将“变法”作为救亡图存的一项重要手段,嗣后的清末修律运动,开启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先河。经过无数人的探索和努力,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这标志着我国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定法的效果怎么样,还得放到法治的实践中去观察。制定法的完备只是为法治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法治社会的建成不仅仅是“有法可依”,而且还必须实现“有法必依”。制定法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如果法律没有权威,法律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那么,再好的法律条文也不能对社会秩序的构建产生影响。法律有着无上的权威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它要求人们将法律的精神、法律的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但在行为上能够恪守法律的规定,在内心里也要对法律保持敬畏的态度,树立起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和服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中国的法律权威并没有树立起来,“以权压法”、“权大于法”、“不按法律办事”、司法公信力比较低、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固然与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历来缺乏法治的土壤有关,也与法律自身存在的不足以及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失范有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阻碍中国树立法律权威的障碍。必须予以足够的关注。农村治理历来是我国的工作难点和重点,2009年一号文件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作为破解三农难题的一个根本方法,意味着法律将在农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如果法律没有权威性,人们对法律普遍的不信任、不认同,那么农村的依法治理势必困难重重,法治秩序在农村的构建也只是一句空话。本文以D镇为研究样本,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农村法律权威缺失的现状和危害,总结出了农村法律权威缺失的原因,并提出了树立农村法律权威的相关对策,对于推进农村依法治理,构建农村法治社会具有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