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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内部控制审计对盈余质量的影响。本文是基于以下背景选择该题目的:美国在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法案》,拉开了强制执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序幕,推动了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在美国乃至全球的发展。而在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引入较晚,而大规模的财务造假舞弊案件的发生,暴露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较低,内部控制建设尚不健全的问题。因此在2008年5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2010年4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规定于2012年开始强制执行内部控制审计;2012年8月又颁布了关于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通知。自此我国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基本完成,并可以把2012年看作是内部控制审计的半强制实施年。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上市公司的角度研究内部控制审计对盈余质量的影响,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为上市公司和国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委托代理理论、受托经济责任观、契约理论等理论的分析,认为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可以提高盈余质量。在实证分析以前,总结分析了国内外研究这两者关系的相关文献,并对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归纳。然后进行相关理论的分析,提出假设,筛选数据,实证检验和实证结果分析,随后在实证结果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最后指出本文研究的不足及后续展望。本文研究结论: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可以降低其盈余管理的程度,进而提高盈余质量;如果注册会计师对该公司当年的内部控制出具的是非标准审计意见,为防止下一年度再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管理层会改善当前的内部控制体制,降低盈余管理的程度,进而提高下一年的盈余质量;如果审计师为十大会计事务所,该公司所披露的盈余质量更高。本文主要的贡献在于:从内部控制审计的角度以受托经济责任观为理论基础,实证证明内部控制审计可以提高盈余质量。并且将内部控制审计进行细化,用非标准审计意见和十大会计师事务所表征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审计,为进一步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经验证据。本文主要的不足在于:因为2012年才开始半强制实施内部控制审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还很少,样本量很少,只能采用配对检验进行实证研究。而且回归模型中所选择的控制变量数量比较有限,在以后的研究中可以考虑分层次设计控制变量,使得研究结论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