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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越来越多的公司走向国际市场,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中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的现实情况。由政治风险引起的损害问题往往是非外交保护手段所难以解决的。因此,外交保护作为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一个救济手段,对中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利益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对中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主要分四个部分,分别为公司的海外投资与外交保护的一般理论、公司海外投资外交保护的条件、中国公司海外投资的现状与面临的政治风险以及中国公司海外投资外交保护的现状与完善等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公司的海外投资与外交保护的一般理论。该章节首先对海外投资的含义进行分析,指出随着公司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在海外投资中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以及外交保护对政治风险的救济的重要性。其次,文章阐述了外交保护的一般理论,重点对外交保护的概念、性质及其与卡尔沃条款的关系进行了阐述与分析,并辨析外交保护与近似的一些概念的联系与不同。最后,阐述公司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过程所涉及的不同参与主体,明确一国行使外交保护权可运用的外交保护方式。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公司海外投资外交保护的条件。第一,外交保护的对象。持续地具有一国国籍的公司是该国外交保护的对象。当公司海外投资权益受损时由其国籍国来行使外交保护权,而且应符合持续国籍原则。国际法上就外交保护公司国籍的认定存在不同的标准,而且公司作为法人存在股东国籍国和公司国籍国外交保护的竞争。第二,外交保护的实质要件是满足实际损害原则。实际损害原则主要讨论东道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和外资待遇问题。外交保护的目的是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而东道国是否具有国际不法行为是确定国家责任的基本条件。东道国境内政治风险的行为性质往往属于东道国国家的不法行为,对公司海外投资造成了实际损害。关于东道国是否违背有效国际义务就涉及外资待遇问题。其中外资待遇的标准判断关键因素。目前外资待遇标准常用的有外资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和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第三,外交保护的程序要件即用尽当地救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体现,要求受损害的公司必须用尽东道国当地的救济,而在《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第三部分介绍了中国公司海外投资的现状与面临的政治风险。目前,中国公司海外投资主要具有四大特点,即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地区分布广且集中度高、投资行业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和投资方式不断创新以及公司性质多元化。中国公司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包括传统的政治风险和新型的政治风险,主要有征收或国有化风险、国家战争和内乱风险、政府违约风险、汇兑限制风险、国家安全审查风险、政府特许审查风险。第四部分阐述了中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现状及完善。面对中国公司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一方面中国的外交保护实战经验不足,实践案例总的来说相对较少,大多数以领事保护的方式维护公司海外利益;另一方面国内关于中国公司海外投资外交保护的立法严重滞后。因此,中国必须尽快完善对中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制度。首先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研究,如《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后续修改工作;其次尽快完善有关外交保护的国内立法,通过正在制定的《海外投资法》明确外交保护的相关问题;最后,要善于积累外交保护实践经验,完善配套的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