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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缩写。CEPA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从其实施至今,为促进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在其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它有很多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这就为我们的理论研究留下了思索的空间。本文以CEPA的概念、签署背景和法律依据为基础,界定了CEPA的法律性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关税区(即中国内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单独关税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通过对CEPA的实施情况给予了简要的介绍,得出在CEPA的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补充。主要有CEPA中“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标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CEPA的解释权归属和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不明确两个问题。针对第一个问题,通过CEPA与GATS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提出了当CEPA中“服务提供者”适用时出现冲突时的解决建议。针对第二个问题,首先确定了CEPA实施过程中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争端的性质和原则,再介绍了对CEPA影响并可借鉴的制度,最后提出了构建CEPA的争端解决规则的建议,即通过协商与仲裁两个方式相结合来解决CEPA实施过程中两地之间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