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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国外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源起、发展及演变入手,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实质法治国原则的冲突和不协调作出了评价,并以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排除司法救济这个现状为出发点,深入研究特别权力关系涵义、种类、特征及其理论体系,研究该理论对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影响。本文研究的重点旨在通过特别权力关系从产生到现在发生的演变带来的启示,改变我国现阶段对公务员权利保障的误区,同时通过对比分析方法与辩证分析方法,具体阐述公务员享有司法救济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能对促进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参考。理论分析与经验研究相结合,是本文研究方法上的基本特色。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概况。介绍了传统特别权力关系概念的起源、内涵、种类、特征及其理论体系的形成。用我国行政法学界所称的“内部行政行为”的特征与“特别权力关系”的特征加以比较,并简要分析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个领域的影响。把特别权力关系独立在法律关系之外,不适用法律关系的所有规则,而仅仅适用于内部规则,这就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特别”所在。因为我国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深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所以只有深入了解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才能从根本上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公务员权力保障机制,才能针对我国公务员权力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二部分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关系。公务员权利保障是指为防止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和确保公务员权利最终实现而采用的制度化设计。作者认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排除“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而孤立的探讨“内部行政行为理论”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第三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是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看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国内有些学者主张的将“特别权力关系”等同于“特别法律关系”的观点不敢认同。特别权力关系的种类很多,仅针对公务员与国家之间这种特别权力关系的一个领域来说,这种观点也是不成立的。这个领域里有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调整的关系,可称其为“行政法律关系”,但必须承认还有很大一部分仅需要通过内部规则加以调整,这部分因为没有也没必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所以只能称其为“行政关系”。通过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发展、演变的分析,提出应在借鉴国外修正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具体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进行修正和改进,并提出了改进的具体方法,同时从司法救济程序、对象、主体等方面探讨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的具体应用,对如何引入司法救济提出了一些大胆的设想。最后的结论是只有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比例原则”在行政功能的维持与个人权利的保护两种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将受法律调整的部分和受行政机关内部规则调整的部分区分对待,使得在维持特别权力关系内部秩序的同时,让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得到确实、充分的保障。只有通过学理发展、立法保障、司法救济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