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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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政策的推行,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上诉案件一直呈增长趋势,审理上诉案件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还承担着一审案件的受理职责,在解决上诉案件的过程中难免面临着司法资源紧缺的窘状,二审程序司法体制、审判组织和司法人员管理则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对于审判组织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以合议制为主展开的,独任制并非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二者在组成人员和适用程序方面均有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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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政策的推行,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上诉案件一直呈增长趋势,审理上诉案件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还承担着一审案件的受理职责,在解决上诉案件的过程中难免面临着司法资源紧缺的窘状,二审程序司法体制、审判组织和司法人员管理则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对于审判组织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以合议制为主展开的,独任制并非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二者在组成人员和适用程序方面均有所差异,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决定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二审中更是严格禁止了法官独任制的适用。基于对这种“合议为主,独任为辅”的司法实践现状考察发现,即使在全部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的二审,合议庭功能依然不断虚化,“形合实独”现象司空见惯,笔者在对近年来全国上诉案件审结数量统计的基础上,分别调研了本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上诉案件收结案对比数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六巡法庭审理二审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明二审面对着巨大人案矛盾。尽管民事二审诉讼程序是对一审未确定裁判的救济程序,但是依然有对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毕竟很多案件在上诉时的争议并没有一审那么复杂繁多,通过在二审审判组织中引入独任制,可以充分利用其高效灵活的特点,做到简案快审,让那些真正需要合议审判的案件得到应有的司法资源配置。此外,我国固有的法院行政化科层管理、案件请示制度和承办法官负责制都不断削弱了合议庭职能发挥,审判组织制度改革在不断加强合议庭职责,确保主审法官责任制,并在不断修正影响合议庭行政化的非成文制度基础上,还可探索建立二审法院审判团队管理模式,合议庭由“主审法官+若干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组成,弱化合议庭行政审批事项,以法官为重心,让法官从繁琐的行政、程序事务中得以解脱,更加专注对案件的审理,从而完成合议庭的横纵向管理机制改革。当然实践需求并非是二审审判组织改革的必然要求,还必须深度剖析影响二审审判组织制度背后的理论原理、域外经验,审级职能和程序重心等因素。首先放眼域外两大法系在审判组织的选用上都有两条基本规律可循:一是不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缩小合议制适用范围;二是对不同疑难程度和特征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判组织形式,完成了由实质正义向分配正义的转换,我国二审审判组织改革乃是顺应全球化趋势,司法不断进步的必然要求,二审审判组织改革还必须和审级制度相结合,毕竟我国还未建立真正的上诉法院,二审程序的程序重心在于对个案的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错案的纠正,因此对审判组织的设立不必像域外英美法系等二审为法律审的国家一样一律规定由合议庭审理;其次二审审判组织改革也是群体决策理论自身决定的,更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价值之平衡的追求;对二审审判组织改革符合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司法改革要求。此外,相比于法治不够完善法官人员配备不齐的建国初期而言,当下经济不断发展,审判人员法律素养和基本素质不断提高,并随着“员额制”和法官队伍职业化和精英化等配套制度的推行,我们已经比历史任何时期都具备不断改善二审审判组织形态的良好基础。本论文的正文共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我国自近代民事诉讼制度萌芽期至新民事诉讼法修改颁布这一历程中民事审判组织形态的二元区分,以及二审合议审判确立的背景前提及相应规则。第二部分,阐述我国民事二审合议审判的现状。分析“形合实独”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以期论证二审审判组织合议庭运行机制予以完善并引入独任制的现实需要。第三部分,放眼域外国家及地区民事诉讼法院的设置以及审判组织的适用标准。并论述了域外审判组织适用的原理,以期为我国二审审判组织运行提供可行性经验和借鉴措施。第四部分,论述民事二审审判组织引入独任制的可行性。结合我国二审程序重心以及二审法院功能定位及价值追求等理论,为二审审判组织制度改革提供可行性依据。第五部分,提出我国民事二审审判组织形态改革的个人意见,具体包括对二审合议庭横纵向机制改革的措施以及二审独任制体系的构建,并阐述了审判组织改革需要衔接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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