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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深入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物流已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流概念出现了新的内容,即现代物流的形式。第三方物流作为现代物流的主要体现者和承担者,是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趋势。纵观欧美日第三方物流发展的现状,我们可以发现,第三方物流对各国的物流产业乃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第三方物流被誉为企业发展的“加速器”。与传统物流相比,第三方物流提供的服务正在从简单的运输、仓储等单项活动转为更加广泛和全面的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过物流功能的创新创造了新的价值,被称为“第三利润源泉”,享有“二十一世纪的黄金产业”和“成长中的摇钱树”等美誉。与传统物流相比,第三方物流在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了明显的时代特征。它是对各功能物流活动的统筹和综合,追求物流服务方案的整体最优。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企业之间形成了全新的共生共栖的战略联盟关系。然而,与日新月异的第三方物流实践相比,我国的物流法律大多还是从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存在时效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等缺陷。立法的滞后难以适应已经发生变化的经济基础的需要,两者之间的不相适应导致物流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焦点问题集中在,第三方物流的竞争规则和违约责任追究机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对第三方物流企业以何种身份参与竞争,以何种方式参与竞争及如何承担责任,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认识。这非常不利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竞争的身份识别,实际上就是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地位认定的问题。学术界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地位的认定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司法实践中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地位的认定,主要是根据违约的环节来确认,即违约发生在哪个环节就适用哪个环节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制现状之下,这种权益之计的可操作性无疑是比较强的。但这与第三方物流整体物流的观念却是矛盾的。因此,有必要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地位重新定位。由于第三方物流是通过对整体物流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实体物流进行外包来实现的,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实际上承担了契约物流经营人的角色。当然它也可以亲自完成物流活动,从而充当了实际物流经营人的角色。第三方物流参与竞争的方式是与客户企业签订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包括了多种有名合同的内容,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但第三方物流具有了不同于传统物流的独特性质,因此,如上的单个合同或其简单的加减已不能完全包括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应该重新认识,即第三方物流合同应该是一个整的合同,不是如上有名合同的机械加减,其标的是提供统筹的物流服务。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主要是通过责任基础来实现的。责任基础包括归责原则、责任内容、责任期间、责任豁免和责任限制等内容,而归责原则是责任制度的核心。与传统物流相比,第三方物流责任制度具有了一些新的内容。物流实践中,为了争揽业务,物流企业往往接受很多苛刻的条件,甚至连正当的责任豁免也不敢主张,最后导致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无责任豁免和无责任限制”。实践中的这些做法在有效地保护了客户企业利益的同时,加重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扩大了其经营风险,因此,有必要寻求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之间的平衡。同时,为了有效地分散风险,第三方物流必须重视保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