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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是在传统法律文化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的频繁,产生的社会纠纷也越来越多,法院调解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显示出了极强的可行性,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各种方式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法院调解制度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维持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在正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特征及价值,目的是对法院调解制度做彻底分析和了解,进而为下文从传统法律文化角度进行的探讨打好基础。法院调解制度以其所特有的灵活简便的优势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能及时、彻底的解决民事争议,能够有效的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长久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正是由于法院调解制度体现了自由、正义、秩序和效率这四方面的内在价值,使得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第二部分以法院调解产生的特殊背景为基础,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纵向考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院调解迎合了抗战时期的特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极大的重视,并且产生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调解方式对当时的司法调解具有重大的影响。新中国成立至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进步,受司法改革的影响,法院调解的发展经历了从“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再到“自愿合法调解”的过程,法院调解制度随着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不断调整。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之所以能够源远流长,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能够更加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对其进行完善以便其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从法院调解制度所根植的传统法律文化入手,分析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各个因素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影响。通过阐述情理法、无讼思想及人本精神各自的涵义及其各自存在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研究其对法院调解制度所产生的影响。法院调解制度的存在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法院调解制度同样存在着不足之处。目前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法官的双重身份,调解程序的非规范性,“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与法院调解的本质相矛盾,调解方式单一等问题。在本文的第四部分深入研究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之后,立足于传统的法律文化基础,结合我国现代的基本国情,认为应当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完善,而不是削弱或者废除该制度。笔者针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议,重点论述了对司法ADR的发展完善,设置法院附设的诉讼外调解,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相契合。在现有框架内,利用本土资源,超越传统,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创造性的改革发展,促使其能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