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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收养制度的发展一方面受到社会演变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时刻反映着家庭生活样式的变迁。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中,收养制度经常呈现出相异的样态;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度结构和社会功能也常被以各种方式重构。2002年11月7日通过的英国《2002收养与儿童法》在收养的功能、收养原则和收养的具体制度上进行了新的变革,被视为是“改变收养制度面貌的一部法律”;其将收养作为解决受看护儿童教养问题重要途径的尝试充分体现了在收养功能挖掘上的新思维,极富借鉴意义。本文着力介绍了英国新收养法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于完善我国收养制度的若干思考。除了前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重点介绍了法案的社会、政治背景,并概括了英国国内在立法过程中就“是否允许同性伙伴收养儿童”和“是否保留适当考虑原则”两大主要争议问题的争论。第二章从收养原则、成立要件、收养效力等方面介绍了法案的主要内容和特色:法案确定了收养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放宽收养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收养服务和监督;坚持完全收养,又进一步开放了收养信息披露和收养接触等。第三章对法案内容进行了初步的评析。认为既要强调儿童最大利益,也当防范该原则被滥用以至损害他人利益。在立法放宽收养条件的同时还应当消除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歧视性行为。另外,收养信息披露涉及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应当注意防范其带来的风险。第四章指出了我国现行收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适当放宽收养条件、设立负责收养实质审查的收养组织、规定试收养期和完善收养信息披露规则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