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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合伙人制度与传统公司制度的主要不同在于投资者(股东)把“职业经理人”(管理者)和员工看作发展的“合作伙伴”而不只是“雇佣者”,其基本特征是以人力资本(管理者和关键员工)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契合于组织制度架构之中,最终实现企业组织发展和合伙人事业发展的统一。这一新兴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对破解“资本雇佣劳动”逻辑的公司治理难题带来了希望。然而,事业合伙人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在企业中能否进一步发展还有待实践的检验。敬业度是绩效的重要前因变量,又能够显著预测离职意向,探讨事业合伙人的风险认知对敬业度的影响情况,正是验证事业合伙人制度有效性的一种方式。本研究以事业合伙人为研究对象,在梳理和分析相关理论与文献的基础上,将组织承诺作为影响事业合伙人敬业度的关键因素,以事业合伙人的自我效能感作为调节变量,具体探析事业合伙人风险认知对其敬业度的影响机制。本研究在理论上有助于深化企业制度理论和激励约束理论的相关研究,在实践上能够为企业推行事业合伙人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与方法的指导。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方法,通过SPSS、AMOS等软件对268份有效问卷进行处理分析,得出如下主要结论:事业合伙人风险认知对其敬业度有显著负向影响;事业合伙人风险认知对其组织承诺有显著负向影响;组织承诺在事业合伙人风险认知对敬业度的影响中起完全中介作用;自我效能感在事业合伙人组织风险认知对敬业度的影响中起调节作用,在事业合伙人个人风险认知对敬业度的影响中不起调节作用。基于研究结论,本文分别从企业和事业合伙人的角度提出了如何有效实施事业合伙人制度的管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