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5年,美国的《哲学杂志》邀请哈贝马斯就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发表第一篇评论,罗尔斯同时做出了回应,并将之收录在1996年修订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于是,这就有了在实践哲学史上的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一次“历史性互动”。关于这次互动之事件,哈贝马斯称之为“家族内部之争”。他和罗尔斯二人,均属于后康德的实践理性之进路。尽管在2011年美国学界又旧事重提,并为之精心编选了一部论文集,即《哈贝马斯与罗尔斯:政治之争》(Habermas and Rawls:Disputing the Political)一书;但事实上,这种纪念性的学术活动,仍然难以表达“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之争”对于当今政治哲学史(实践哲学史)而言的重要学术史之意义。遗憾的是,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对之基本上是重视不够的;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一本围绕此次事件,而进行一次追根刨底的专著或博士论文,将他们合理而又正确地结构关联在一起。由此,“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之争”无疑值得研究,的确需要某种并不是自大的“填补空白”之意义的进入。而且更重要的是将之作为“联系起来看待”的研究对象,可以让我们进一步去追问:在多元纷争和冲突不断的现代社会,我们是否还有可能具备一种普遍有效的规范的政治观念,进而包容他者,同等对待所有“世界公民”呢?本文立足于他们二人之争的三篇基本文献(不止于此),并尝试进入他们各自著述的核心表述,来尝试回答这一多元时代的基本问题。为此,我们首先从罗尔斯的政治转向开始,把他在“政治的观念”和“整全的学说”之间做出的二元论区分,作为本文的立论基础。不难发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意图,是想让他建构出的政治正义观念,成为一个稳定而统一的良序社会的“公共证成”的基础。“公共证成”,是他非常在乎的一种最合乎理性的政治理念,它横亘在“原初状态”和“重叠共识”之间,并以此来说明政治正义的观念可以中立并优先于整全性学说。但是,哈贝马斯认为罗尔斯的“公共的证成”之过程,由于只是具备观察者和参与者这两种视角,而缺少一种堪为不偏不倚的第三者的“道德的视角”,因此他的政治正义无法做到公平,而难以赢得“重叠共识”,更很难为这个多元社会提供一种共同的基础。就算它在其理论内部是有证成的,但一旦到了应用之阶段,很难被拥有多样性视角的公民去实际接受。本文由此希望哈贝马斯的“道德的视角”,可以去补正“公共的证成”之不足,并试图在一种“基础与视角之争”的分析和解释框架之内来审视这次“家族内部之争”,到底可以带给我们怎样的“方法论自觉”之意义,从而让我们更好地去描述或表达自己的“政治关切”。最后,我们又回到康德的实践理性传统,让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他们二人一同回到康德那里,重新接受康德的检验。这种检验或许可以告诉我们,要想实现一种真正的政治自主或政治成熟,须重新诉诸“理性的公共运用”而不仅是被罗尔斯建构出的单纯是政治意义上的“公共理性”之过程,把自我的“启蒙”——其包括“证成”和“对话”,“学习”和“批判”——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