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2019年末“宇芽被家暴”“北大女生被PUA折磨自杀”等事件在网络的发酵,反家庭暴力的话题又再次引起大众激烈讨论。我国在打击和惩治家庭暴力违法和犯罪行为基础上,于2016年又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防治家庭暴力的公共安全制度。它是一种在暴力危险进一步严重之前,以停止侵害为主要目的的防治和救济并行的法律干预模式,目的是为了给遭受家庭暴力和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申请人提供公权力的支持和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虽然在我国实践了3年有余,但至今没有得到充分运用,截至2019年10月下旬一共将近2500件左右。对申请数据进行地区差异的分析可以得出,人口并不是绝对影响申请数量的要素,而地区发展水平则与申请数量一定程度上成正相关的关系。传统上夫妻之间的典型暴力行为依然占据保护令申请缘由的绝大多数,而在其他亲密关系中所涉甚少。保护令的驳回率大概在23%左右,而被驳回的原因也可以分为主体资格、行为认定和证据、证明问题等几种不同类型。通过对案例和新闻进行整理可以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现实适用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受到传统的“家庭成员”概念所束缚,实践中往往忽略了保护令的适用对象本质上所应具有的亲密关系特征,因而实际适用的主体范围狭窄。其次,法院认定符合家庭暴力的行为较少,大多只通过是否留下了殴打伤痕来判断,忽略了其他如精神控制、威胁恐吓等非典型暴力形式。第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这一条件也没有得到真正适用,实践中容易陷入以结果为导向的审查模式中。第四,申请保护令的证据和证明规则也缺乏灵活转换,针对紧急与通常保护令也没有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除此之外,在实践中采取的保护令措施也比较单薄,执行的过程中亦存在诸多不符合规范的地方。最后,违反保护令的惩罚力度较轻,刑事上也没有对应的惩处条款。在更加考虑现实中受害人的需求和社会大众对于家庭暴力的认知情况基础上,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给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完善建议。在法律规范层面建议未来进一步将保护令制度置于家事诉讼体系中予以规定和完善,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真实需求。将适用保护令的主体本质定义为亲密关系,从而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进行延伸和判断。对于家庭暴力的本质应当把握住不平等性和控制性等特点,而非仅停留在表面伤痕的界定上,增加认定非典型暴力的不同情形。对于保护令的申请条件除了实际已经发生的暴力行为外,更要在面临现实危险的情况下得到真正适用,不以结果为导向来断定危险的大小。建议在证明环节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具体情况下充分运用自由心证,鼓励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情与法的相互融合,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签发有针对性的保护令内容。在执行和惩罚的过程中更加注重不同主体间的联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