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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女性劳动者已成为了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强劲因素。随着女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越来越大,有关女性有薪工作和无薪家庭劳动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显起来。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问题,2002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从国家层面正式提出“家庭友好”(Family-Friendly)的理念,倡导其会员国建立实施家庭友好政策,以帮助父母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它是社会政策对女性利益的一种倾斜,体现了共同照顾的价值以及性别平等的理念。根据OECD2002年-2007年的家庭友好政策评估报告,实施这一政策的国家在女性就业率、生育率以及性别平等程度都处于世界较高水平。对于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各项指标更是遥遥领先。 在我国,促进男女平等是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改革开放以来,男女平等进程中最显著的成果就是,女性的就业率已跃居世界水平。然而,除了在就业机会上男女的差异大大缩小,女性在其他很多方面仍然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女性的生育责任所造成的。因此,替女性分担家庭责任,帮助她们实现工作与家庭的平衡是促进性别平等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目前我国还未形成一个全局性的家庭政策理念,现有的制度安排还建立在由家庭承担主要社会责任的基础之上。因此,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家庭友好政策实践,对于我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本文从OECD成员国中选取瑞典、丹麦、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法国为国家代表,分析这些国家家庭友好政策建立的历史背景,并从家庭财政支持、父母育儿假、以及儿童照顾服务三个方面对家庭友好政策的具体安排进行介绍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将性别平等理念融入到政府的决策安排中;第二,通过家庭选择权来保障儿童的权益;第三,加大政府对妇女儿童福利的财政投入,建立完善儿童照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