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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政府公共职能的加强,行政权力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迅速扩张。行政在公共财产保护、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共工程建设、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和促进社会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行政机关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行政乱作为、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现象已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为了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刻不容缓。本文首先从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背景入手,着重对西方法治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具体包括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英国的检举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以及日本的民众诉讼制度等。同时还探讨了公共利益所具备的一些特点和基本要素,在界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对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次,从我国现实发展需要出发,主要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需要来阐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并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制约行政权、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以及加快与国际接轨等方面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再次,从我国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了传统行政诉讼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局限性,以及这种模式无法解决对公益受损进行保护的问题;从而说明了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我国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所具备的法律依据和现实需要。最后,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取向、司法实践、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域外行政诉讼的发展状况入手,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赋予公民、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积极意义和法律依据。总之,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现状,法治发展水平,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域外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出发,进一步阐明了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符合国际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