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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企业破产不可避免的会引起船舶物权关系和船舶债权关系等多种海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一定会产生大量的一般性非海事的破产债权关系,此时本来互不干扰的海事特别程序与破产程序发生交集,各自规定不同所引发的冲突也显现出来。本文的目的是研究如何协调两种程序的冲突,促成两者衔接。第一章的内容是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概述。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都要包含了广泛的内容,然而并非两种程序所有的内容均会产生冲突,所以,在讨论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的冲突问题之前,对两种程序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对会产生矛盾冲突的内容范围进行界定是十分必要的。第二章的内容是对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产生冲突的原因进行讨论。首先破产程序的立法与海事诉讼程序的立法相比所追求的立法价值是不同的。海事诉讼程序追求个别债权人得到完整清偿,具有针对性和对某些个体的优先性,并以最终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为目的。但是破产程序以综合的眼光看待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人的债权,破产程序限制债务人对于个别债务清偿,追求统一的公平的分配方案。这是两种程序在并行时产生矛盾的内在原因。其次,在跨境破产案件中,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也导致了各国在处理同一起海事破产案件时会存在不同的观点,无法遵循统一的破产程序,进而产生程序冲突。第三章与第四章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第三章主要内容是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的表现。冲突之一是管辖权的归属冲突。管辖权的冲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是海事案件专门管辖与破产案件中关于集中管辖规定的冲突。为了解决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和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冲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提出了一种解决办法,即指定管辖,但是这种解决办法存在实践操作的困难,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另一方面,跨境海事破产案件还会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案件管辖权归属问题。各国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统一以及对自己国内债权人的维护这两方面的原因,会对同一个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争夺,此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就成为该跨境破产案件首要面对的问题。冲突之二是破产债权清偿程序与海事债权清偿程序的冲突。债权的实现是两种程序的根本追求,那么依照何种程序来分配有限的债务人的财产就是程序的核心问题。海事破产案件既涉及到非海事请求的破产债权,也涉及到比较特殊的海事请求权,而这两种债权共存时的受偿顺序却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司法机关在处理海事破产案件的受偿顺序问题时往往会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导致做出的判决裁定缺乏一致性和公信力。除此之外,在海事破产案件中,如何对待海事赔偿限制责任基金的分配也是清偿程序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重要问题。第四章讨论了对于两种程序的冲突如何协调的问题。在管辖权确定方面,本文分为两个部分讨论协调方案。一是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于海事纠纷的管辖。二是跨境海事破产的管辖。对于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冲突,本文的建议是确定主要利益中心地的标准,并辅之以指定管辖。对于跨境海事破产的制度设计要以整体的跨境破产制度为基础。我国目前的跨境破产制度是整个破产制度的短板,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完善我国的跨境破产制度,引入示范法的内容是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联系的高效途径。本文对国际组织和美国、新加坡等航运国家的立法与司法进行了比较,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区分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确定主要利益中心地的标准;完善互惠原则,或者说是放宽互惠原则的条件;保证开放包容的国家态度等。在清偿程序方面,清偿的顺序是该问题的关键点,所以确定合理的清偿顺序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本文讨论了在尊重海事债权特殊性的基础上确定债权清偿顺序,确定船舶物权请求权的优先性以及合理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