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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我国开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它是我国建筑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随着国家经济改革的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日益成熟。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使建设工程监理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加之国务院出台的各种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的各种规章制度中所涉监理问题,使监理制度逐步有章可循,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开始走向成熟。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加之我国自身的发展环境,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发展遇到的立法问题日益突出。本文正是在论述了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通过对外国监理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深入系统的剖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五点完善建议,以加快促进我国监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第一部分是对建设监理制度的概述。首先由介绍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入手,全面诠释了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涵义,然后从范围、机构和职责几方面阐明了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最后点出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的巨大意义之所在。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建设监理制度考察借鉴。选取了美、英、德三个监理制度发达的国家,从各个角度全面介绍了各自的立法现状,并梳理出了五点这些国家监理制度的明显优势。分别为监理法律责任明确;监理责任职业保险制度发展良好;监理服务范围涵盖面广;行业协会管理机制成熟;监理工程师等人才培养机制严格,以上五点都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可以并能够参考借鉴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立法现状分析。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阐述,并剖析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论述其必须改进的必要性,明确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今后发展中的改进方向。第四部分是在第三部分我国建设监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逐一提出了有极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监理责任方面要进一步细化;为了防范风险还需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监理范围方面,工程范围和阶段范围都需加以扩展;政府需要充分放权,监理协会管理机制急需加强;监理工程师等人才准入和培养机制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