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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我国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形式在经济活动中的运用越来越多,合伙企业僵局的现象也会逐渐呈现增加的趋势,特别的近年来大量产生的合伙制私募基金,更加使合伙企业僵局的破坏性和社会影响的恶性显现。但是,从理论和实践上,不像对公司僵局研究的成熟,对于合伙企业僵局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的状态。本文从公司僵局以及合伙企业僵局的案例出发,比较了公司僵局与合伙企业僵局的异同点,并考查了公司僵局与合伙企业僵局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历史。同时,也比较研究了中国和美国在合伙企业上的不同形式,提出了合伙企业僵局的概念。认为合伙企业僵局是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合伙人之间发生对抗性的意见,致使合伙企业持续地无法做出有效的决策,导致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状态。在提出概念之后,对合伙企业僵局更进一步分析了其特征和分类,认为合伙企业僵局具有主体性,结果性,持续性和法律性的特征。对合伙企业僵局提出了四种分类的方法,也就是说可以按照僵局出现的层面、引发的原因、表决权行使的情况和发生的阶段进行进一步的分类。通过特征和分类的研究,加深对合伙企业僵局的理解。不仅如此,本文还进一步探讨了合伙企业僵局的产生原因,认为主要在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利益上的差异、企业治理结构上的固有缺陷、合伙退伙解散制度的矛盾以及合伙企业事先预防功能的缺失,是造成僵局的原因。本文还进一步,从理论上分析了合伙企业僵局产生的理论依据。从集合说、实体说、契约说、规范说以及合伙事务管理上的信托义务加以分析。在明确了合伙企业僵局的现象之后,本文提出了合伙企业僵局的解决机制。认为包括合伙人自力救济机制,第三方救济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进一步将三类救济机制明细化,认为合伙人自力救济机制包含合伙协议、退伙机制和协议自愿解散机制;第三方救济机制包括调解和仲裁;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强制司法解散、强制司法退伙和强制司法托管。在文章的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合伙企业僵局司法救济的具体构想,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加以作为,在学术层面上加深研究,要确立司法救济的手段,充分运用司法解释的方法明确相关的法律适用。特别建议在经营层面上合伙人要重视和完善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僵局的相关约定,从源头上做好合伙企业僵局的防范和救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