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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新闻媒体逐渐由事业性质向企业性质转变,传媒不断融入市场、走向产业化,新闻作品的商品属性也越发增强。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新闻媒体之间的“偷文”之风大行其道,引发了大量的诉讼。一方面新闻媒体大量地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把别人的东西“拿来就用”;另一方面,现行著作权法对新闻媒体的著作权益也未给予应有的保护,“新闻无版权”成为许多媒体对他人的新闻作品免费采用的“护身符”。加之,其他相关法律对新闻市场的规范也相对滞后,新闻媒体之间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愈演愈激烈。华声月报社与农民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佳木斯电视台剽窃作品获奖案、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还只是冰山一角。为此,是维护新闻的自由传播价值,以保障大多数公民的知情权,还是保护公民个人的著作民事权利以及新闻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在科学地运用历史逻辑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的基础上,经过对多方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深入分析,结合我国国情,平衡新闻作品法律保护的不同利益点,我们找到了较为合理的解决办法。时事新闻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我国目前法学界的通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曾参与制定著作权法的法学教授刘春田认为,时事新闻即纪实新闻,是指全部由信息或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事实“硬件”组成的新闻,反映新近发生的事。而这个法学界的通说,在新闻界却有另一番理解。大多数新闻学者认为,时事新闻是指报纸、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最近国内外大事如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做的报道。新闻学上的“时事新闻”乃是广义的新闻,并不排出描写、议论和抒情等写作手法,允许存在倾向性和导向性,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相去甚远。两学界对“时事新闻”的不同界定和理解,使得相互矛盾的法律适用屡见不鲜。基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新闻媒体之间相互使用对方新闻稿件的情况也层出不穷:有的直接冠以“本报讯”、“本台消息”或者署名为“综合”;有的则从各家媒体的同一题材报道中分别“截取”标题、导语、主体事实和新闻背景;电子媒体直接把文字媒体的文字转换为配音或者播音;文字媒体把电子媒体的播音和图像直接转换为文字稿或新闻照片;各种媒体或直接或稍作遮掩不一而足。事实上,按照传播学的原理,新闻写作属于信源编码过程,是传播者按照语法结构、章法结构、写作技巧等规则,将文字编排成表达一定新闻内容的文字序列。经过新闻写作形成的新闻作品,所传递的新闻信息已不是原始的自然信息,而是暗含着记者的选择、立场、观点、分析能力和表达技巧,凝聚有作者的“独创性”,只是这种“独创性”相对其他作品较小而已。而著作权法判断作品“独创性”的标准是“有无”,而非“大小”。因此,无论处于对作品“表现形式”的保护,还是对“作品”的保护,新闻作品都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现代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强调人格价值和经济价值并重,寻求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利益的均衡。在此原则上,出现了著作权客体范围的扩大化,以及新闻作品的准财产化等趋势。著作权法如何贯彻这些原则,顺应这种趋势,已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因此,我们首先主张新闻作品原则上享有著作权,除非法律专门就某些情况做了排出规定。其次,主张针对不同的新闻作品,给予不同程度的著作权法保护。依据中国新闻奖对新闻体裁的划分,结合法律实践,我们把新闻作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完全没有著作权的新闻作品,主要是指各种新闻媒体上的消息和电子媒体的新闻现场直播。第二类为附条件自由使用的新闻作品,主要包括评论和系列(连续)报道,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性文章”,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第三类为享有完全著作权的新闻作品,具体包括:通讯、新闻摄影、版面设计、新闻漫画、副刊、新闻专题、新闻访谈节目、新闻节目编排、新闻栏目和新闻论文。最后,我们主张保护新闻作者的人身权,限制其财产权。而在新闻作品的权利归属上,我们则主张新闻记者对其创作的新闻作品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新闻媒体对其所编辑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交叉领域,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新闻作品著作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可以为著作权制度提供立体的、全方位的保护与救济。当前,我国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产业”的性质,正在不断凸现:在价值规律支配下的“竞争”关系,也必然成为新闻市场的经济关系;新闻作品也因具有商品的三个基本特征,成为了用于交换的商品。因此,新闻作品的法律保护,不仅需要著作权法来完成,还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首先对新闻媒体的企业属性和新闻作品的商品属性,进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界定。其次,给予无著作权的新闻作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即,在注明原新闻作品出处和原作者的前提下,他人可以复制该类新闻报道,但必须给予原发布新闻媒体24小时的优先权。最后,明确了新闻媒体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在使用附条件自由使用的新闻作品和享有完全著作权的新闻作品时,最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如何判断,则要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看双方是否是竞争对手。第二,看被告是否将原告的新闻作品当作自己的使用。第三,在内容判定上,不是看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用不同的语言形式进行表达;而主要是看,新闻媒体是否为该新闻报导进行过独立的调查,并为之花费了时间和金钱。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则新闻媒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侵权人要对被侵权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