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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定义为政府机构的法定义务,要求政府机构须法制框架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海事机构作为国家水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海洋、船员权益保障等系列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是有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承担者之一。有效改进海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提高海事工作运行透明度,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适应依法治国的形势和服务“四个交通”发展的要求均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本文第一章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于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并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本文第二章结合海事工作实际,以信息公开、人民主权说、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等相关理论为指导,初步界定了海事政府信息的内涵,并明确了海事机构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文第三章在总结评估福州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分析了福州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虽然目前福州海事局已基本形成了政府信息工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不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够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加强、信息公开形式和渠道不够丰富、监督机制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力等方面。究其成因,主要是对政府公开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传统政治观念遗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缺乏互动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缺乏连续性,并受到了保障监督力量弱化等方面的影响。本文第四章借鉴了国内外政府部门以及海事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践,认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强化六个内容,即完善的工作机构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前提,全面的工作机制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丰富的公开内容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支撑,有效的监督评估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动力,良性的公众互动是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功能的目标,而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必须依赖多元的公开载体。本文第五章对福州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改进参考建议,即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责任追究、强化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机制建设等。社会的发展、法制的进步,政府职能逐渐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政府的施政用权的观念也将随之改变。增强服务意识,向公民提供优质服务,把工作放在公民的监督之下进行已然成为必然趋势。在这一背景环境的驱动下,政府机构应顺应民主社会发展的方向,主动适应政府改革转型,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知情权,提高政府行政行为透明度,维护政府高效廉洁形象。然而,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是具有理论指导实际意义的有益尝试,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对海事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