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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权结构通过发行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不对等的股份,实现了股东在收益、职能、表决权等方面的差异。与传统的一股一权结构相比,双重股权结构强化了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提升了公司的融资潜力,但同时也削弱了投资者权益,因此各国(地区)对待双重股权结构的态度也不尽相同。股份公司双重股权结构在美国、瑞典等国得到了广泛适用,在法国被改造成了忠诚股,在英国与日本虽未遭到完全禁止但适用比例较低,德国、我国香港等市场则禁止了双重股权结构的适用,新加坡近年修改了立法,开始允许股份公司设置双重股权结构。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应遵循一股一表决权的规则。双重股权结构的优点既与我国创新公司的发展需求相契合,也符合我国国企改革中关于平衡国企经济职能与公益职能的要求,还有望用于培养投资者良好的投资习惯。我国目前的国情与现行法律对于双重股权的适用仍有冲突之处,可能面临公司双重股权自治边界难以确定、不同类别股东信息不对称、双重股权结构与一股一权结构的衔接不畅、股东利益受损时难以维权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完善立法以界定双重股权下的公司自治边界,建立双重股权公司信息透明化机制,建立双重股权公司退回一股一权结构的可行方案,并建立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