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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确保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在刑事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对回避问题的关注却非常不够。导致回避问题在立法、司法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鉴于此,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回避制度的意义、对象、理由和程序)对回避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中国刑事回避制度的解决能起到作用。全文约三万余字。 第一章主要讲述了回避制度的意义及其在我国的历史。回避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其保障司法公正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来加以实现的,即实现利益规避,达到情感排除,实现形式公正。也就是说,对案件有利益关系、情感上可能存在偏私的人应该从案件中排除出去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在回避制度的历史中,通过对各个朝代回避制度内容的了解,总结出我国历史上回避制度的特点,并指出其对我国现代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借鉴意义。 第二章主要讲述了回避制度的对象问题。回避主要是审判人员的回避,但由于各国诉讼模式等方面的不同,各自又呈现出一定的区别。本文通过对外国及我国刑事回避对象的考察、比较,指出我国事回避对象的不足及完善的途径。认为我国回避对象应该包括法院的整体回避制度,并重点分析了我国侦诉人员作为回避对象的原因、缺陷,指出我国应该逐步取消侦诉人员的回避规定。 第三章讲述了回避的理由问题。回避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各国为了防止回避申请权人对回避权利的滥用,影响诉讼效率,主要是实行有因回避。无因回避只是作为有因回避的辅助,在部分国家适用。观察外国规定的回避理由,思考我国的相关规定,本章认为,首先,我国的回避理由应该改变模糊立法,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明确“利害关系”、“其他关系”等回避理由的具体内容。其次,考虑到回避申请权人在证明回避对象存在回避情形时举证困难问题,本章认为应该赋予回避申请权人无因回避申请权。另外,由于审判者在审理案件时对某类案件或某类当事人存在偏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本章认为在审判者存在偏见的情况下应该予以回避。当然,鉴于偏见是否存在这一情形非常难以认定,本章对此加以明确化,提出了两项可以认定审判者存在偏见的情形。 第四章讲述了刑事诉讼回避程序问题。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回避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