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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镇化背景下,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排放量都呈上升趋势,而垃圾处理率增速却不显著。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一些发达地区出于建设文明城市的需要,为使垃圾处理量达标,将眼光投向了临近省市,使得异地垃圾倾倒问题成为部分地区水源、土地污染的重要原因。类似“以邻为壑”的异地排污事件,正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本文正是以此为背景,以固体废弃物的国内转移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对相关概念的探讨,对固体废弃物以及跨行政区域转移做出了定义判断,同时由于现行法律中对固体废弃物下的危险废物已有专章的规定,相关制度及其配套措施比较完备,且理论界对此研究也很多,故笔者选择将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即非危险废物作为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一般固废的跨省转移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同时从固体废弃物存在的危害以及污染物转移的非正义性两个角度出发,对我国固体废弃物的跨行政区转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得出固体废弃物尤其是非危险废物,也同固体废弃物跨境转移和危险废物转移一样需要法律予以规制的结论。在对理论的探讨过程中,不忘结合案例,使判断更具说服力。其次是对我国当前的立法及其不足予以分析,通过对现行立法框架、综合制度、有关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制度和惩罚制度的考察,分析在法律规制对象、联单电子化、责任主体范围以及法律惩治标准所存在的不足。并结合2017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固废跨省倾倒案。作为全国首例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该案中创造性地通过刑事判决固化证据,再由检察机关将行政机关,同时也是该案中垃圾层层转包的最上游,列为被告,从而要求其承担赔偿及后续修复的费用。该案值得分析之处在于,对于固体废弃物国内转移事后救济的司法实践来说,司法机关的做法是值得借鉴与学习的,甚至可以通过后续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固化,当然由于缺少相关制度的约束,暴露出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思考,例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撤诉的司法审查要件等。最后是结合以上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对我国固体废弃物国内跨行政区域转移法律规制的构建提出笔者的完善建议。通过对美、德、日三个国家的域外制度考察,借鉴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现有国情,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对我国固体废弃物跨行政区域转移的法律规制提出完善的建议。具体而言:在法律法规的体系的健全上,需要拓展法律规制的对象,强化统一性与专门性立法,逐步完善现有的转移联单制度;在执法的管理层面,要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区域监管和源头监管,同时借鉴域外管理模式,创新具体管理制度;司法救济上,要设定合理的法律责任与惩治标准,构建跨界转移的区域补偿制度,建立垃圾转移接收方的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