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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为现代行政管理所必需,因为其赋予行政机关灵活处理事务的权力,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然而行政裁量权如同其他权力一样是一把双刃剑,在其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并且行政裁量权一旦被滥用,其带来的危害更大,因此世界各国都在研究如何控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使其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不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也是以此为目的。众所周之,在中国,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裁量权,虽然这些权力为行政管理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权力也存在着被严重滥用的情况。如何遏制这种事态的蔓延是我们需要特别予以关注的,因此我们的侧重点就放在了控制行政裁量权行使的三大路径上——行政自控、消极的外部控制和积极的外部控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六部分,约计3万多字。第一部分讲述行政裁量的基本理论。首先我们对行政裁量的概念予以界定,主张狭义的裁量范围,提出用行政裁量权取代行政自由裁量权,以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概念的泛化。其次,为了准确把握行政裁量的范围和构成,对行政裁量的分类做了研究。如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等。第三,我们对行政裁量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如模糊的立法需求,行政裁量产生的原因即表明了行政裁量产生的必要性,又表明了我们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关于西方国家的裁量理论的梳理。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裁量理论的研究,我们可以找到我国裁量理论研究上的不足,并予以借鉴。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和英国。在美国,随着行政法传统模式的重构,行政裁量问题再度兴起,理论学界提出了一种利益代表模式来控制裁量权的行使,反映在司法审查上就是起诉资格的扩展和适当考虑所有受影响的利益。在英国,对行政裁量的司法控制主要表现在司法审查的几个理由上,其中韦德内斯伯里不合理原则影响最深远。大陆法系中典型的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法国。德国将不确定法律概念从行政裁量中分离出来,并发展了判断余地理论。德国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分为裁量逾越、裁量怠慢和裁量滥用。其中裁量滥用中的比例原则标准因其客观性和控制效果正在通过欧盟影响着欧洲其他国家。法国在控制行政裁量权方面,发展出了权力滥用标准,权力滥用侧重对行政裁量权的目的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目前正在被比较客观的违法审查标准所替代。第三部分是我国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现状。我国的行政裁量权虽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超越权限范围、滥用的情况也随处可见。我们主要对滥用裁量权进行分析,首先列举了裁量权在我国滥用的表现,如不符合法律目的、考虑不相关因素或不考虑相关因素、显失公正、怠于行使裁量权等。其中的显失公正包含了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不平等对待问题。其次对裁量权滥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是裁量权自身的性质所致、立法的缺陷以及行政伦理的失范。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行政裁量权的控制路径之一——行政自控。行政自控是目前解决我国行政裁量权滥用的最为见效的手段。行政自控包括以下方面:行政裁量基准的设立、行政程序控制、遵循行政先例以及行政伦理的建设。行政裁量基准的设立是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的控制裁量权的手段,有关裁量基准的研究不是太多,因此我们对行政裁量基准做了深入的探讨,如裁量基准的定义和作用、日本《行政程序法》关于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国裁量基准的制定等。在行政程序控制方面,我们主要关注理由说明制度和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先例的遵循方面,我们提出了几点注意事项,使行政机关不至于因过于遵循先例而对自己造成不适当的拘束。行政伦理的建设则关注行政人的责任伦理建设,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感的形成。第五部分提出了第二条控制裁量权的路径即消极的外部控制。消极的外部控制包括立法控制和司法审查。立法控制虽然有必要性但应该注意不要造成对裁量权的不适当拘束。在司法控制方面,我们着重论述了司法审查中的权利保护范围以及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标准、强度和后果。其中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标准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重构。第六部分是行政裁量权的控制路径之三——积极的外部控制。积极的外部控制包括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公众参与是近年来比较受关注的话题,公众参与能有效的控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我们论述公众参与作用的同时,还关注了我国公众参与机制方面的缺陷,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如完善公众参与法律法规及公众参与的回应机制。媒体监督也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积极控制的有效手段,我们在分析了新闻媒体发挥的作用的同时,还注意到媒体监督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对行政权的监督缺乏自觉意识等。论文上述框架的完成运用了比较、系统、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梳理西方国家的裁量理论,发现我们存在的不足并予以借鉴。在行政裁量权的控制路径分析上,我们系统的提出了外部和内部的控制路径。在列举我国行政裁量权的现状时,我们运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以期提供更直观的注解。在运用上述方法的基础上,我们从概念入手提出了控制行政裁量权行使的三条路径,希望这些路径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