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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正是一种注重对未成年人教育和挽救的制度,同时该制度也贯彻“保护被害人权益、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宗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调停人的主持下,未成年人真诚悔过并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后,获得被害人谅解,在对未成年人予以相应教育后,对其不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一种制度。作为少年司法制度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合下的产物,该制度改变了传统刑罚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国际社会获得了广泛认可。但作为新生事物,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还没有专门化,尚有研究薄弱之处,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探讨和反思。我国既有的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中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而已确立的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即学界所称的“刑事和解”)不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未成年人在适用刑事和解时出现了多重困境:和解人员不专业、程序不规范、配套制度缺乏、与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产生了交叉重合等。究其原因,不外乎司法权的国家本位主义和多元价值博弈的结果。为切实解决现有问题,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规范化运行的目标,我国迫切需要重构一套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量:第一,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亟待提高的诉讼效率、已经出现的和解异化现象,以及国际社会的发展潮流表明我国有构建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第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文化”、“恤幼思想”和“保辜制度”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理念不谋而合。法治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对我国有很大借鉴意义,国内地方实践也起了推动作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实践和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确立,更是奠定了良好的实践与制度基础。由此可见,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是可行的。本文从制度理念和技术路径两个层面上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独立化提出合理化建议,即制度理念上坚持制度的独立性、确立并以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为指导、理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与相关制度的关系,防止推诿扯皮;技术路径上启用专业化的和解人员、细化赔偿及恢复的标准、明确和解的范围、建立规范的和解程序、启用并完善配套机制。只有建立专门化的制度,才能真正发挥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