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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煤矿的安全生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目前中国是世界上矿难最多的国家,即便是情况有所缓解的2006年,中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2.04,依然是美国的50倍。对于矿难频发这一现象的原因及其治理思路,一直存在着多种观点和争论,从各个方面和角度对这一社会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各种解决办法。但是,矿难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涉及甚广,解决起来也并非指日可待。究竟哪些问题是关键的,哪些措施是紧要的,要解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对人们的思路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文章首先介绍了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并简要回顾了各种观点及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之后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煤矿企业对产量及安全预防水平的决定为出发点,运用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以及法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分析了企业在面对各种约束时的行为。当企业面对的是无责任原则的法律标准时,它将使安全预防费用与自身所可能承担的事故风险的期望值之和最小化,这样企业的安全生产就具有负外部性。现实中,企业面对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不完全赔偿与安全监管的共同约束,企业将使安全预防费用、自身所可能承担的事故风险的期望值、可能被判罚赔偿的期望值与未能达到法定预防水平所可能受到的罚金的期望值四者之和最小化。安全监管的目的是使企业保持有效预防水平,监管行为的原则是最小化企业的外部性与监管成本之和。在这一思路上,文章逐一分析了各种因素对煤矿安全的影响,并得出若干结论。短期内,由于企业预防水平与产量的相关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将和煤炭价格、企业的各种变动成本、事故赔偿标准以及安全监管水平有关。如果煤炭价格很高,企业就会在利润的刺激下超产,忽视安全。这时,如果安全监管能以较低成本提供一个足够的威慑水平,则企业对安全的投入就是有效率的,会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预防水平;如果安全监管的成本较高,不能提供足够的威慑水平,企业预防水平就会较低,这时它的安全投入就是没有效率的,从而导致超出合理数量的矿难。长期中,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只取决于安全监管水平与事故赔偿标准。无论安全监管的成本高还是低,只要安全监管是有效且合理的,企业就会保持有效的预防水平。安全监管是激励煤矿企业保持有效预防水平的必要条件,没有安全监管,就会有更多矿难。但安全监管也不是万能的,任何监管措施都不会在煤炭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完全抑制矿难,并且安全监管本身也是受各种因素制约的。当然,企业在安全预防措施的投入方面所面临的约束并不仅仅是安全监管,除此之外还有无过错责任赔偿,这方面的因素和安全监管形成互补,有一定的替代作用,文章中探讨了他们的作用。在探讨矿难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时仅强调对企业的约束显然是不够的,文章考察了以产权为代表的各种制度因素对生产者行为的影响,暗示了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对矿难治理的意义,并指出了在目前宏观经济背景下中央政府在矿难治理中的艰难处境。此后,分析了监管体制与监管环节的腐败对煤矿安全的影响。最后,文章分析了中国煤矿安全的现状及其各种治理措施的效果,并根据以上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力图抓住矿难治理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尝试探讨一些具体的对策。